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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典型案例建设部统计到的2003年职工死亡事故人数为1512人,但实际的死亡人数可能要远大于这个数。而且很多事故的发生又那么的类似。所以公路施工安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建设部公布200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86起、死亡1264人,与03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2.28%和14.07%。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与03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2.5%和18.6%;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11起、死亡73人,与0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10%,死亡人数下降21.5%;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1起、死亡21人,与03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66.7%和53.3%。案例一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1994年4月22日,某公路工程处第三项目经理部在某立交桥施工期间,对立交桥作业区域内原有厂房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二、事故经过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经理部进行3000平方米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并要求4月底前拆完。条件是第三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上交4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项目经理K在工期紧(由最初合同工期24个月,压减到最终的10个月工期),项目自身无能力进行此项拆除工程和民工队负责人L多次要求承包此项拆除工程的情况下,最终将此项工程分包给了L民工队。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L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3月27日签订了合同书。厂房是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益(旧钢筋),不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4月22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平方米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天花板(即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捶击天花板。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天花板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捶击暴露出来的钢筋。致使天花板呈V字形折弯,继而拉倒两侧墙壁,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天花板V字形折弯包夹。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经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作业人员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站在被拆除建筑物上进行拆除作业,违反了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管理方面(1)建设单位未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和备案。(2)在资质管理存在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从建设单位到施工项目到民工作业队都视国家关于拆除工程的资质要求于不顾,任意委托或分包。(3)在没有厂房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情况下,该项目负责人就允许拆除工程开工,未对拆除工程进行专门的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拆除方案。(4)该工程处及其第三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对主体工程以外的部位和民工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中,存留死角,连续20多天的典型严重违章作业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制止。四、事故结论与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是由于违法发包、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致使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在无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冒险蛮干。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项目经理部违法转包、无资质个人承包,无施工方案,无现场监管等都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3、主要责任(1)个人承包人带领他人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违反《建筑法》规定,不按规定组织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混乱、失管失控。因此,建设单位负责人、具体组织人员和第三项目经理以及该公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都应负责任。五、事故的预防对策1、建设、施工单位等各方都应当加强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执行。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该建设单位负责的工作,不能转嫁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合法分包,拆除工程施工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制定安全可行的拆除方案。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包括劳务队伍在内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保证现场安全监控不留死角。六、专家点评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我们不能仅把安全监管的注意力集中在主体工程的施工上,在拆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等上发生的事故也很多。因此,要真正做到现场安全监控不留死角,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案例二路基施工中发生的压路机倾翻事故一、事故简介1993年9月6日,某项目经理部在进行路基填方作业收工时,发生了一起压路机倾翻事故。导致1人死亡。二、事故经过8月22日,该项目开始对K174+200处深沟(沟深45米,需填土方5万方)进行路基填方施工。当日,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对现场负责人兼压路机驾驶员Y作了施工任务和施工方法的安排和布置。即:深沟填方采用机械施工,用推土机开一条便道(180米,27°)连接沟底和地面,由一台推土机用钢丝绳拖拽一台装载机、一台压路机经便道下到沟底。施工方法是由推土机向沟下推土,压路机、装载机在沟下作业。项目领导曾口头交待机械送下去以后,不准再开上来,加油加水、机械故障维修都在沟底进行。机械将随着大沟的填方上升,直到填平到位,自然升至地面。(其间,人员步行上下班)9月6日下午18:30现场收工,与Y配合作业的装载机司机W向Y请示交待完工作后步行回驻地之后,Y却私自驾驶压路机回驻地。当爬到距沟底40多米(即将到地面时),压路机失去动力,开始下滑,当下滑至距沟底28米拐弯处发生侧翻,Y被变形的驾驶室与方向盘卡住胸部,当现场步行回驻地的W发现时,只见Y的脸已被憋得红紫肿胀。因无立即拯救其出来的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Y死去,其间大约经历了5分钟。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1)压路机检修保养不及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2)上下沟的便道坡度过大,不符合规定。(3)压路机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压路机爬陡坡(27°,一般应不超过8°~9°),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压路机负荷过大,液压驱动马达供油管路破裂,导致压路机失去动力,下滑。2、管理方面(1)项目经理部没有机械管理制度和压路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管理不严。(2)缺少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和监管。(3)项目经理部在明知深沟填土施工危险性大的情况下,不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笼统且未形成有效文件。(4)该项目经理部对违章行为不作查处,在此次事故前曾有过将机械设备从沟底开到地面的事件,项目负责人只是做了口头批评,并没有处理和通报,更没有进一步采取监控措施,加以限制,等于纵容了违章行为。四、事故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项目经理部忽视安全管理,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操作人员冒险驾驶压路机爬陡坡,造成机械故障而引发事故。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项目经理部忽视安全管理,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的制定和现场管理、机械管理、人员管理以及纠正、查处违章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导致事故发生。3、主要责任(1)压路机驾驶员擅自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压路机爬陡坡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项目负责人忽视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应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安全等相关部门管理、监督不到位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薄弱负全面领导责任。五、事故的预防对策1、全面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按照工种和现场实际情况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执行。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指挥和管理。安全重点环节、部位等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监督检查。3、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也应当比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4、进行全面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六、专家点评本次事故充分体现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目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大量使用劳务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主要工作变成了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因此,如果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规章制度不健全,疏于现场安全监控,象这样的事故会更易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所以对劳务公司人员资格和安全技能、行为必须严格审核、监督;对其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使用情况必须严格把关和监管。案例三翻船事故一、事故简介1989年6月11日,某公路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在WH公路大桥施工中,发生了一起渡船翻倾事故,造成1人淹溺死亡。二、事故经过:1989年6月10日,WH地区刮起了5~6级大风。该公路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领导研究决定:因风大,全队放假3天,主要领导去市里联系工作,购买机械配件。6月11日,领导出发后,风力渐渐变弱了。于是,该队职工G(有船工证,负责出水桩头的处理和驾驶渡船)吃过午饭后,在大约12:40时想起江中某桩头还没有处理完,就叫上一名民工同他一起上了船,船开动后径直向目标前进(与水流方向呈90°角,属于违章行为),当行至岸边约150米处,风力突然加强,江水流速加快,渡船尚未来得及调整行驶方向,已经被掀翻。船上二人同时落水。码头上值班人员发现后,急忙呼救,项目的职工沿着江水往下追去,大约追出400米时,在岸边浅水水面上发现了那名民工,一些人对民工施行抢救,其他人继续往下追。追出大约2公里后,仍不见G的影子,遂放弃了追赶,改为在江两岸寻找。寻找工作同样没有结果。直到6月12日下午16:00左右,G的尸体才被下游2公里左右的某村村民在一个水湾中发现。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G违反操作规程,在禁止行船的大风情况下驾船,并不按规定航线,不按规定的逆水角度前进,人员未穿救生衣,导致死亡事故发生。2、管理方面(1)领导全部离开项目经理部,且未指派人员负责项目经理部工作,使项目经理部处于无人管理状态。(2)该项目经理部没有完善的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和船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渡船管理人员的职责,虽然项目领导研究决定全体职工放假3天,是出于对安全生产的考虑,但并没有明确强调不准开行渡船。致使看守渡船码头的人员无法制止G出船行为。(3)疏于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漠。四、事故结论与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船舶码头管理人员职责不清,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前后项目处于无人指挥状态,驾船者违章行船偏离航线,逆水角度不符合规定而引发事故。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重点部位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不到位,项目领导不在岗的情况下没有指派专人负责,同时,缺乏对船舶等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3、主要责任(1)船舶驾驶员擅自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船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项目主要负责人失位,导致现场处于无人指挥状态,加之,该项目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管理职责不清,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因此,项目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五、事故的预防对策1、根据施工过程,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重大危险源评价工作。并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细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渡口码头,船只使用、出行应建立安全管理控制程序。2、项目经理部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并认真执行。3、渡口码头等重点部位应有项目派出的管理人员现场监控。4、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六、专家点评本期事故告诉我们,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需要外出时,应委托其他领导负责项目的各项活动,并向全项目经理部人员宣布。另外,企业职工仅有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还不够,同时还要在工作时讲科学,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施工,保证自己和他人以及
本文标题: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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