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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分析与检讨编制部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2011年6月郫县威达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工作原则统筹规划设施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管理燃气经营供气保障宣传与服务设施管理燃气使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理安全宣传按标准服务业务咨询户内安全巡检权限界定停气通知与发布设施改动燃气设施巡查与管理标志的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法律责任种类特点对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分析与检讨内容机构图一、立法的目的: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三、统筹规划:《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从条款规定来看,明确了从国家到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主体为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明确了规划的内容和实施的主体为燃气管理部门;强调了规划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目前我公司建设的燃气设施由于无相关规划参照,仅能满足现有实际需求。随着条例的实施,从“城市燃气”到“城镇燃气”的转变,将为我公司燃气设施建设提供依据,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节约投资成本。积极参与燃气管理部门的规划编制,了解经营区域内燃气发展规模和方向,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规划的编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四、设施建设:《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以上条款明确了政府依据规划,加大燃气设施建设投入的责任;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燃气设施建设主体(建设单位)是否归现有燃气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规定,只对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对照其他法规(《办法》、《规定》、《省条例》、《市条例》)均未明确燃气设施的建设归燃气经营者,凡是有资质的企业均可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而燃气设施的界定范围较宽(第五十三条第1款: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根据省、市《燃气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而拒绝供气的违法处罚较高(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的这些规定将会对公司燃气安装业务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燃气客户的设施配套安装(主要是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设施安装)。目前公司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天然气供应。而郫府办【2009】64号文件也仅仅规定了燃气供应和管理区域,未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明确。为确立公司在供气区域内燃气设施建设的主导地位,必须取得市政公用设施(燃气)特许经营权,按照国家、政府《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确立公司在供气区域内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的主体地位,防止燃气设施建设的恶意竞争,保障公司利益。五、经营与服务:(一)燃气经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司目前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是天然气供应,满足《条例》要求。根据省建厅(川建发【2005】200号)“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的人员,都必须具有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目前公司从业人员中,多数已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积极组织从事管理、技术工种的员工进行培训和取证,使该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二)供气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条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我公司实际上是在从事乡镇和农村天然气供应,在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受地域趋势发展和经济状况制约,在燃气设施建设(特别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无规划参照、设计依据,仅仅满足当时需求,未对燃气的发展充分考虑余量。随着供气区域内城镇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用气需求不断增加。用气高峰时段,管网末端用户设备前压力偏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特别是冬季受气源影响显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受到上游气源供应状态、政府行政指令以及第三方损坏等非主观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公司无法完全掌控和预测,并不是单单靠公司自身管理手段或防范措施就能解决的。而条列并未对受外部因素影响不能保障供气进行免责,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经营与服务针对上述情况,一是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进行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包含储气设施的建设);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和分析,在燃气应用工程的设计和设施工程中考虑发展空间;二是把供气压力检测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对出现压力不足的区域通过技术手段和设施改造措施保障客户用气设备前压力合格;三是与气源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气源稳定。(三)宣传与服务《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条款明确了政府、燃气经营者在管理、经营活动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经营与服务(1)安全宣传但公司区域内大量存在外来人员,流动性大,对这部分用户应加强宣传。服务大厅电子宣传栏宣讲进社区安装宣传栏电视媒体服务大厅电子宣传栏抄表、点火人员入户讲解发放安全用气指南对用户的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方式经营与服务(2)按标准服务按照《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按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目前该标准未出台,无参照依据。针对这种情况,按照有关规范、公司管理要求进行服务,公示服务标准、内容,依据标准提供优质服务。(3)业务咨询《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条例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客户进行业务查询、投诉的办理时限。公司目前在业务咨询方面均由客户管理部门承担,受人员技能影响,不能对客户咨询业务进行全面的解答,使客户往返于多个部门之间,增大投诉风险。经营与服务针对上述不足,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建立首问责任制,为客户咨询提供一站式服务。(4)户内安全巡检《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由燃气经营者必须对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CJJ51-2006标准规定“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但由于入户难问题(供气区域内大部分用户为外来购房和租住人员,受时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不能保证巡检率达到100%;抄表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巡检,受业务技能影响,巡查质量不高;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公司前期发展了数量较大的分表用户(主要分布在安靖镇土地村、雍渡社区、方碑二队、喜安村和团结镇永定社区,约户),对这部分用户未建立档案、未纳入日常安全巡查、巡检管理,存在法律风险。经营与服务针对上述情况,加强巡检人员业务培训或组织专业巡检队伍,配备相应器材,提高巡检质量;改变巡检方式和时间,采用通知或预约方式,提高入户巡检率。特别是对分表客户,进行调查清理,完善档案,制定专项巡检计划,着手组织实施,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四)设施管理(1)权限界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规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款明确了业主专业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由燃气经营承担,但对所产生的费用是由产权人支付还是燃气经营者支付未明确规定,对以后的隐患整改将受到影响。对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无相关法规的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执行。经营与服务《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公司目前对非居民用户必须签订供用气合同,在合同中必须对燃气设施的管理范围进行约定,承担各自的管理责任,但供用气合同法律符合性有待评价。针对公司现有供用气合同,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符合性评价,修订完善合同内容,并及时与用户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设施的管理工作。(2)停气通知与发布《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施管理本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临时停止供气的告知要求。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尽量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当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来处置突发事件,并通知用户及时作出应对安排。目前公司计划内停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以及在成都市公众信息网平台进行网络发布,但不能保证100%的覆盖率。特别是农村新居,无物业管理机构,通知难度较大。在对抢险作业紧急停气时,未对用户采取紧急通知措施。完善紧急停气通知措施,在影响供气的情况下,采用多种途径发布停气通知。设施管理抢险车辆警报器广播公司LED宣传栏成都市公众信息平台电视媒体短消息电话紧急停气通知用户方式(3)设施改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
本文标题:条列研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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