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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之美1图形运用具体设计PPT模板下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修订2015年9月布局之美2图形运用具体设计2ContentsPage目录页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修订基本原则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前后对照需要说明的问题布局之美3图形运用具体设计TransitionPage过渡页3•(一)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便利化原则•(二)主体自治原则第一部分修订基本原则•(三)配套改革原则布局之美4主体自治配套改革放宽登记•此次修订是按照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原则进行的。–修订后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明确了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直接登记1.1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便利化原则布局之美5主体自治配套改革放宽登记1.2主体自治原则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次修订充分尊重了企业的自治权。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投资人或者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用语范围,规定申请人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表述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提出申请,从而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布局之美6主体自治配套改革放宽登记1.3配套改革原则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此次修订删除了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增加了企业应将批准文件、证件的有关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为适应“先照后证”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即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项目的证照关系等布局之美7图形运用具体设计TransitionPage过渡页7•规范登记•改革推进第二部分修订背景•落实要求规范登记8图形运用落实要求改革推进2修订背景•《规定》系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规范登记•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规定》依据的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相继进行修改,需要对其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改革推进•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简化经营范围登记程序、调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等。落实要求布局之美9图形运用具体设计TransitionPage过渡页9第三部分修订内容前后对照10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11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2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原条款删除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13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删除14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5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16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17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19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十条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20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21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22宽松规范3修订内容前后对照原条文修订后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三
本文标题: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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