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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决通过〉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出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在和将来所负的责任,认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充分权力的主体和证明自己忠于全人类价值,基于自己享有不可剥夺的自决权,根据白俄罗斯国家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努力确立白俄罗斯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渴望保障公民和睦、有可动摇的人民政权和法制国家的基础,通过本宪法一一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根本法。第一部分宪法制度的原则第一条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的、法制的国家。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奉行内外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捍卫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第二条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万是社会和国家的崇事价值和目的。国家要为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负责,公民要为国家负责,绝对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义务。第三条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权的体现者。人民按宪法规定自形式和范围,直接地或通过其他代表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任何改变宪法制度的行为用强制方式以及别的: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途径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怨。第四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被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第五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有助于体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媒体。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第六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第七条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国家及其所有机构和负责人均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规湾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某些条款,若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具有法律效方。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众。第八条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条款,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国际组织。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第九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决的空间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且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领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第十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扣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获得和失去国籍可根据法律进行。第十一条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第十二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第十三条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同样的保妒和同等的条件。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国家保障所有人自由运用能力的和财产从事企业家活动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国家对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国家经济活动和私有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协调。矿藏、水源、森林构成国家专有的所有制。农业土地属国家所有制。法律还可以规定只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其他客体或规定国家所有制转为私有制的特别程序以及认定国家从事某些活动的专有权。国家要保障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权利和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权利。第十四条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调整社会、民族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机构、雇主协会和工会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平等和各方相互协作的原则上。第十五条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自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第十六条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由法律加以协调。要考虑它们对白俄罗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国家传统形成的影响。禁止旨在反对自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及其宪法制度和公民和睦或带有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阻碍公民履行国家、社会和家庭义务或有害其身心的宗教组织及其机构和代表的活动。第十七条白俄罗斯语和俄语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语。第十八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政策遵循国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白俄罗斯把自己的国土成为无核区,使国家成为中立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第十九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标志。第二十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首都是明斯克市。明斯克市的地位由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个人、社会、国家第二十一条保障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国家保障自俄罗斯公民享有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以及国家的国际义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包括充分的饮食、衣服、住房以及为此经常改善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二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护。第二十三条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为了维护道德、居民的健康,为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才能允许限制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与法律相抵触的优先权和特权。第二十四条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国家保护人的生命,使其免受任何违法的侵犯。死刑在废除之前可按照法律运用,作为惩罚重罪和仅根据法院判决的特殊措施。第二十五条国家保障个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个人尊严。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被捕人员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审核其遭拘留或逮捕是否合法。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受到残酷的、惨无人道的或是贬低其人格的虐待或惩罚,以及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和其他试验。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如果其罪行未被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所证明和未被法院判决且已生效的确认,都不能承认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第二十七条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提供不利于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证词和解释。用违法手段所得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每个人都享有保护私人生活免受不法干涉的权利,其中包括保守其通信、通话和别的通讯秘密、荣誉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二十九条保障公民的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不受侵犯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人都玩权违背公民的意愿进入其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第三十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在自俄罗斯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无障碍地离返白俄罗斯的权利。第三十一条每个人都享有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决定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表达和传播与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信念,参与举行宗教祭典、宗教仪式、宗教典礼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已达婚龄的女子和男子都享有自愿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夫妇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平等。父母或代理人都有权和义务抚养子女,关心他俏的健康、发展和教育。儿童不应受到严酷的对待或侮辱,不得被吸收从事有害身心发展的劳动。子女必须关心父母以及代理人,并给予他们帮助。如果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子女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反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的意愿可以离家分盾。保障妇女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和提拔方面,在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与男人享有同等机会,以及为保护妇女劳动和身体创造条件提供保障。青年的道德、精神和身体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家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三条保障每个人拥有观点、信念的自由并能将之自由地表达。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信念。不允许国家、社会团体或某些公民对国家大众媒体实行垄断以及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获得、保存和传播关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关于政治、经济和国际生活,关于周围环境的充分可靠和及时的信息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义务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提供熟悉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资料的机会。信息的利用应由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荣誉、尊严、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充分实现其权利。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举行不违法和不损害公民权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围观的自由。举行上述活动的程序由法律规定。第三十六条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法官、检察工作人员、内务部、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人,均不能成为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第三十七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无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解决国家事务的权利。进行全民公决、讨论法律草案以汲共和国和地方的问题、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乃是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保证。白俄罗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共和固和地方代表大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的讨论。第三十八条白俄罗斯公民享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并享有根据无记名投票的普遍和平等的直接和间接选举法,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各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享有平等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第四十条每个人都享有国家机关投送个人或集体呼吁书的权利。国家机关以及负责λ必须审查呼吁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认真答复。若对呈递的呼吁书拒绝审查,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作为任何人自我肯定的最适当方式的劳动权利,即享有根据志愿、能力、教育、职业培训的情况并考虑到社会需要,选择职业、工种和工作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的无危险的劳动条件的权利。国家要为居民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保障并非由于本身原因而失业的人,能根据社会需要受到新的专业培训和提高技术水平,以及依据法律领取失业救济金。公民享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利,其中包括联合成立工会、签订集体条约(协议)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禁止强迫劳动,法院判决或根据紧急状态和战时状态法规定的工作和服务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障雇佣职工根据其完成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获得经济成果帘的合理份额报酬,但不得低于保证他们及其家庭自由和起码生活的水平。女子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对于雇佣职工,规定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缩短夜间持续工作时间,每年享有带薪休假、每周休息日。第四十四条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所有权,并推动获得所有权。所有者享有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财产的权利。法律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财产继承权。国家保护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国家鼓励和保护公民的储蓄并为归还存款提供保障。若有社会需要的理由、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充分补偿财产价值以及根据法院的判决,才允许强行没收财产。实现所有权不应有悖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破坏环境、损坏历史文化珍品。第四十五条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在国家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国家为所有公民创造享受医疗服务的条件。发展体育运动,采取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的措施,提供利用保健机构的可能性,完善劳动保护,均是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利的保障。第四十六条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要求赔偿破坏这一权利所造成损失的权利。国家对为维护和改善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和恢复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监督。第四十七条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给予因捍卫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失去健康的人以特殊照顾。第四十八条白俄罗
本文标题: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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