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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作业下的防暑降温及中暑应急措施管理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下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实施管理方案。第二条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第三条公司对所有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新进工、临时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肺结核、脑血管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疾病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以尽量避免其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人力资源部门将检查结果存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条高温天气作业场所必须设立休息室,休息室须设有座椅,保持通风,确保休息室内的防暑降温设施良好,并保证饮用水供应充足;休息室应备有风油精、清凉油、万精油等简单日常防暑药物。第五条室外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应着浅色工作服,尽量避免着深色工作服,公司应给每位室外高温天气作业下的劳动者佩戴遮阳草帽。第六条公司为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发放钱币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替代高温津贴。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新上岗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要进行防暑降温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对相关知识进行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第八条用人部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工作时间。室外最高气温超过40摄氏度以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该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的,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间不超过6个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的采取换班轮休的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第九条用人部门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第十条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第十一条劳动者要增强自身的防暑意识,如因作业时因高温出现身体不适等中暑症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并停止工作,到医护室找医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第十二条若发现有人中暑,应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并将患者移至休息室,解松衣服,使其平卧,给中暑患者喝含盐凉开水或服用人丹、十滴水等解暑药物,并用凉水或酒精擦身帮助其散热;重度中暑患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第十四条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对于中暑的劳动者享受职业病的待遇;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公司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若因高温天气作业出现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以上方案由总经理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和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后勤部门严格参照标准确保各项防暑降温物品配备齐全以保证以上方案正常进行;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严格依照规定执行。总经理的职责第十六条劳动者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应对劳动者负责,若因管理者疏忽导致相关高温事故的发生,部门管理人员须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覃玉娇201019105可以。
本文标题:高温天气作业下的防暑降温及中暑应急措施管理方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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