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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1、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2、镇安监所(站)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本镇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建立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台帐,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督促辖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负责镇政府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3、镇安监所(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做好各自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帮助单位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台账和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抓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凡在鸣凤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鸣凤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2、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717—3812366。3、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等的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镇政府[镇安监所(站)]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4、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5、镇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镇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或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二、镇安监所(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县安监局的业务指导,完成县安监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工作。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四、配合县安监局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县政府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八、做好县安监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凡是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制定出整改时间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对本行业领域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时间、标准、责任人,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及每个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上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处理权限的隐患或违章事实,检查单位要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安全隐患督办通知书》,及时移交有处理权和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办理。受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处理完毕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移交部门。3、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长期不懈的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副职具体负责,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有效。企业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认认真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要加大投入,使各类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对本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所属单位、企业认真开展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做好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工作。要明确专人,按规定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及隐患治理情况,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二、凡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以上站所、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召开例会,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三、例会研究的重要内容:1、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头实施;2、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3、研究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整治活动;4、研究检查、整改、奖惩中的交叉事项及其它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1、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2、组织相关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3、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小区、行政村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工业园区、企业生产车间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危害因素告知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安全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二、镇属各站所、村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三、镇安监所(站)要结合实际,每月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对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四、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要详细记录在案,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县安监局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为促进本镇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镇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1)镇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2)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4)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镇安全生产应急求援制度:1、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镇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2、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3、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5、每月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县安委办。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重大隐患整改监控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本文标题: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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