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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先秦时期法家的产生和发展引言以周平王东迁为起点,中国历史进入了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剧烈变动的时代,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这种社会性质的转变最初体现为生产力的显著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然后便是新的思想观念的萌发。概括的说就是经济上由井田制到私有制的转变,政治上由分封制到集权制的转变,思想文化上由礼治到法治的转变。当时的情形正如庄子所描述的那样,”天下大乱,圣贤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枝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这就为法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一、法的起源1.“法”字释义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3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4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5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law指单个法律,The-law指整体法。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6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2﹒古籍中关于法的起源的记载法源于天说。此说最早见于儒家经典尚书“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这就是儒家学者们受天命神权观的影响,把法说成是上天的意志,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对广大人民的威慑作用。法源于礼说。王国维认为,所谓礼,最初就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礼亦”礼最早的含义是祭祀仪式,远古人们在举行这种仪式时,出于对先祖们的尊重和敬畏,对参加仪式的人们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规定和要求的范围越来越大,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于是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即所谓“礼仪生而制法度”。法源于兵说。刑即法,实行刑罚,兵指的是战争。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古籍载有:“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具,其次用凿据,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这反映了古代统治者对兵刑“以威民也”的暴力作用的认识。二、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1.社会根源井田制的瓦解,宗法分封制动摇,礼治的经济基础和血缘亲属基到严重削弱,要建立一种适应新的社会形式发展的统治秩序,只有寻求另一种方式和途径。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空间,更是农业社会形态下统治7阶级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西周的制度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自称是全国土地的最大所有者,自然是全国土地的最高主宰者。有了普天之下王土的经济基础,才能控制率土之滨王臣的政治局面。周初的大分制就是在周初控制全国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的分封。但是自西周后期开始,周王室统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就开始动摇。春秋后期,农业生产已开始使用铁制农具,铁农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利用先进的工具大量开垦荒田,而这批新开垦的田地,相对于井田来说是私田。对于这些私田,开垦的人们即私田主拥有大小不一的自主权,收货物由自己支配。同时还可以用来交换。因此春秋时代的中原各国出现了老百姓不肯尽力耕种公田的现象,公田上野草丛生,一派破败景象。公田上农业生产的逐渐没落是井田制瓦解的外在现象。而井田制瓦解的实质是各国相继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随着私田的发展和公田的没落,原来只向公田主征收赋税的国君日益感到其收入不能满足他的奢侈生活的需求,于是就把私田主作为新的征税目标,但这首先要承认私田主私田的合法性。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如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行的“初税亩”和郑国子产的“作丘赋”等,都是对私田合法性的公开承认。这样,井田制由“公田不治”的生产没落现象到赋税制度变革的实质,最终完成了它的瓦解过程,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关系的变化。与井田制密切相关的并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宗法分封制制此时也出现了动摇。在春秋以前,西周的宗法分封制还有很强的政治生命力,因为井田制仍然顽强存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进入春秋战国以来,周天子和原先分封的诸侯子弟都一代一代往下世袭,血缘关系就越来越疏8远,“亲亲”的原则就成为空中楼阁,同时,作为经济基础的井田制已摇摇欲坠,以期掌握土地的所用权来控制诸侯的希望也将落空,“尊尊”原则成了镜花水月,宗法分封制就越来越失去了再存在的理由。2.历史背景井田制的瓦解,分封制的动摇,二者的合力促成了“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本以为周天子将永享天命,可是进入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的惨剧一再出现。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到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自周郑交恶,周天子威望一落千丈,此后,周王室日益衰落。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整正意义,不在拥有对诸侯的绝对权威。春秋五霸的迭兴乃是礼乐征伐诸侯出的现象,而战国七雄的争夺就是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说明。新型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后,为避免重蹈前任的覆辙,着力巩固自己的统治,也寻求新的统治方针。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但是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但是对当时社会变革影响最大而又最切实际的还是法家了。三、战国时法家思想的渊源1.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思想对法家的影响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邓析等改革家的思想。9管仲,又称管夷吾、管敬中。帮助齐桓公成就霸主地位,管仲的思想和业绩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即为儒家所褒扬,也为法家所推崇。管仲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创立新法,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管仲所言旧礼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他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过他虽重视礼仪,但他注重的是礼仪的强制作用而非教化作用,他还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法者,所以兴功俱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①他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开了后世法家加强君主集权的先河。管仲还认为,君主立法,就要了解民心之好恶,因势利导,为己所用,立法符合了民众的愿望,就会得到民众的拥护,巩固自己的统治。这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因人情”。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邓析是先秦明辨思潮的创始人。主张刑法改革,为自己制订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子产制定的具有礼治色彩的刑书。邓析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表现出很强的与时俱进的法治意识,因而荀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②。这种改革精神后来成了法家人物为变法而不惧的精神支柱。’’2.儒墨道三家思想对法家的影响法家人物吸取了其他各家学派之所长,柔和了自己的观点,根据形势的需要提出自己的
本文标题:论先秦法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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