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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运输合同客运、货运、多式联运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88条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故运输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但作为例外情形,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如运送救济品或运送身高未达一定高度的小孩,即属免费运输。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这并不排除有的运输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双方协商订立。运输合同双方一般义务1.承运人义务:1)按时、安全运输;290条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89条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客运合同特征(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3)旅客可以自行解除客运合同。在限定时间内可退票。旅客的义务: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94条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296条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297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298条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299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301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302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03条200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2010-3司法解释第十三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货运合同特征:(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可属于为第三人(收货人)利益订立的合同。(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不仅运到,还要交付,有通知义务。(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运输事项的义务。304条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305条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306条按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方式。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托运人的权利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2)付费的抗辩权292条改变路线314条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的义务(1)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11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12条(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309条承运人权利: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可依法提存货物101条收货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的义务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309条(2)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310条问题1)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02条与303条(对货物,有过错承担)的不同不可抗力是否免责?2)承运人如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多式联运途中标的物短少的责任如何确定?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31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4)客运火车晚点,承运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农场买卖合同肉食公司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农资公司5.(1)可以(1分),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1分);(2)农资公司(1分),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直接原因(1分);(3)没有(1分),因张、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1分);(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1分),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1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梧桐塑料厂与乌鲁木齐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监他字第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新高法[2001]175号《关于新疆梧桐塑料厂与乌鲁木齐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铁路法》第十一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并参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三百零九条、三百一十条等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抵到站后,承运人因交付货物与收货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发生的货物损失,收货人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在货物交付前,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发站感德车站虽然向托运人交付了货票和领货凭证,但货票和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不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意利高公司未提供货物,可以认为是意利高公司取消了托运。根据《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只对承运的货物自接收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塑料厂向到站乌铁分局提出运输合同赔偿之诉没有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发站感德站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办理承运手续,为意利高公司诈骗塑料厂货款提供了条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造成塑料厂货款被骗有诸多原因,塑料厂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感德车站和意利高公司提出侵权赔偿之诉。以上意见供参考。货运合同纠纷案圣德经贸有限公司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被告上诉人2006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将3箱韩国品牌“EXR”的服装、鞋、袜子等共计225件交付上诉人承运发往上海,圣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华儒鑫业提供的格式托运单上签了字,托运单的正面有货物保价一栏,被上诉人没有填写保价额;托运单的背面粘贴一张纸,其上印有格式契约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被上诉人支付该三箱货物的运费是224元。上诉人将货物运抵上海后,收件人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破损,丢失了19双袜子,由于上诉人的送货人拒绝出具丢失货物证明,收件人拒绝收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多次交涉未能协商解决,现上诉人承认货物已全部丢失。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供两张货物价格的明细单,一张盖有依革思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营业部专用章出库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2890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进货价格计算的;另一张盖有包头神华蓝天百货有限公司章的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3866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销售货物的价格计算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价格的证据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运合同是有效合同,上诉人收取运费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上海,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上诉人在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并拒收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上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货物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适用递运单上格式条款的约定,所以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200元损失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是退回上海总公司的,并未实际销售,货物的实际损失应按被上诉人进货价格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货物损失为28901元,返还被上诉人运费224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圣德经贸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8)包民二终字第15号发布时间:2008-04-1409:59:00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林荫综合市场南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永鑫,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长清,男,1960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圣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创业中心C座709号。法定代表人刘经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荣,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包头市华儒鑫
本文标题:《合同法》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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