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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强制性技术条文选自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法规21质量检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见附录F。5.3.2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出自SL239—1999中4.1.3条。4.4.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33.2项目划分原则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7.2工程验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6.1.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4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6.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6.5.3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6.5.4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2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4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6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7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6.5.5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6.5.6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56.5.7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1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1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1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1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8.1.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审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9.1工程交接9.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9.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69.1.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2010):1山洪灾害普查普查的内容包括:小流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基本情况、人口分布情况、山洪灾害类型、历史山洪灾害损失情况、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人口及主要经济设施分布情况等。各省按照编制大纲的要求,参照附件1制定普查表。2危险区的划定根据普查的结果,划定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危险区、安全区。要求所受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内,有人居住的区域均必须划定。有条件,可以划定不同等级的危险区域。并以自然村或小流域为单位,标绘在预案中的图件上。3预警指标的确定根据历史降雨及山洪灾害情况,结合地形、地貌、植被、土壤类型等,确定每个小流域或乡村各级临界雨量和水位等预警指标,并在实际运用中修订完善。预警指标一般分准备转移、立即转移两级指标。4监测系统4.1站网布设监测站网主要布设在流域面积为200km2以下易遭受山洪灾害的小流域。通过山洪灾害易发程度降雨分区和区域历史洪水、社会经济调查,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布设监测站网。(一)雨量站布设原则7(1)分区控制原则:依据山洪灾害易发程度降雨分区,原则上按照20~100km2/站的密度布设自动雨量监测站;在高易发降雨区、人口密度较大的山洪灾害频发区适当加密站点。(2)流域控制原则:布设自动雨量监测站点时优先考虑山区的中小流域,站点应尽量安装在流域中心、暴雨中心等有代表性的地段。要注意避开雷区。(3)地形控制原则:山区降雨受地形的抬升作用,布设自动雨量站时充分考虑地形因素的作用。(4)简易雨量站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布设,人员比较分散且受山洪威胁较大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5)易于实施原则。站网布设时充分考虑通信、交通等运行管理维护条件。(6)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原则。已有的水文、气象等部门雨量监测信息应纳入县级监测预警平台。(二)水位站布设原则(1)面积超过100km2的山洪灾害严重的流域,且河流沿岸为县、乡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矿企业和基础设施的,布设自动水位监测站。(2)流域面积100km2以下的山洪灾害严重的小流域,河流沿岸有人口较为集中的居民区或有较重要工矿企业、较重要的基础设施,布设简易水位监测站。其它小流域,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布设简易水位监测站。(3)对于下游有居民集中居住的水库、山塘,没有水位监测设施的,适当增设水位监测设施。对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可适当布设自动水位监测站。(4)水位站布设地点应考虑预警时效、影响区域、控制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尽量在山洪沟河道出口、水库、山塘坝前和人口居住区、工矿企业、学校等防护目标上游。(5)站网布设时应考虑通信、交通等运行管理维护条件。8(6)已有的水位监测站监测信息应进入县级监测预警平台。4.2监测信息流程自动监测站发送雨水情信息到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同时发送到省或市水情汇集部门,实现省、市、县信息同步共享。简易监测站监测人员应及时将预警雨水情信息通知当地的防汛指挥人员或预警人员,以实现及时应对;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报告县、乡(镇)防汛负责人及值班人员。4.3监测站点管理自动监测站须由省级水文部门统一编码。自动监测站点水雨情信息通过数据接收前置机的接收处理软件完成信息实时接收及处理。数据接收处理软件应可以对各自动监测站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对水雨情数据和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分析,可直接修改站点运行参数。数据接收处理硬件设备主要由数据接收通信设备、数据接收处理设备和维护设备组成。4.4监测站环境1、雨量站监测场地选择有条件的雨量站按《降雨量监测规范》(SL21-90)标准选择,能利用原有监测场的利用原有监测场。不具备建雨量监
本文标题: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强制性技术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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