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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规范性文件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1994]75号印发《南海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现将《南海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南海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十一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旨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南海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各区、镇政府(办事处),在每届任期内,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抓住环境的突出问题,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分解到各管理区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每年一月份前将上年落实责任制的总结及本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查。二、环境保护必须纳入本区、镇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调整产业结构,优先发展高科技、高效益、低能耗、轻污染和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实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三、要认真做好工业区的规划和布局。新工业区的开发和大中型及重污染项目的建设,必须先行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四、严格执行《南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切实保护本区、镇内的饮用水源。五、各区、镇环境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是检查和考核本届任期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污染项目限期沼理、排污申报登记、污染集中控制等制度,是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一、一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市、区、镇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报。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市环保局认可,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经市或镇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动工兴建。二、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方案须经市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要经市或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严禁防治污染设施未建厉或未达到环保要求便强行投产。凡大中型和重污染项目,在审批时需向市环保局缴交污染治理保证金,其金额为该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投资总额的30%。保证金由市环保局设专户存入,工程动工后返还20%,其余10%待工程完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厂方。此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项目取消,全数退回申报单位。三、洽谈引进项目、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对项目性能和防治污染技术进行认真考察、论证,充分注意其对环境的影响。严禁引进国家明令禁止引进的重污染项目、设备、工业和生产废弃物。四、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环保部门同意,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拆除和闲置。凡有设备不运转、污染物超标排放者,市环保局可责令其重新安装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五、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破坏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处以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六、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所拥有的污染处理设施,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及防治污染的有关资料。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不得借故拖欠或拒交排污费,违反者除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外,并处以罚款。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市环保局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逐步实行排污费的有偿使用,促进企业的治理。七、凡申报产品创优、计量认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指标是必审指标。环保指标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第五条根据我市当前环境实际情况,严格控制陶瓷、铝材、制革、造纸、漂染、电镀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排除污染,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损失和危害,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各级环保部门。在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环保局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厂方停产并依法处理。第七条城乡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并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内容紧密结合。工业区的布局要远离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农作物区和居民稠密区。工业区内不得建设民用商品房。城区内不得新建沸腾炉及各种窑炉,已建的应逐步淘汰;不得开办排放有毒废气的各类加工场。第八条严格执行《南海市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将耕地、池塘、湖泊、水库、灌溉渠、山林、荒地作为蓄积废水或堆放废渣的场地。属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第十条切实加强城镇噪声管理。一、凡在城镇居民密集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必须装备完善有效的消烟除尘及消声器,不得超过机动车辆的尾气及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交通管理部门要划定禁鸣喇叭路段,逐步禁止拖拉机进城。二、文娱、体育场所和商业、服务业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三、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在市镇城区内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振荡器、电钻、电刨和高噪声鼓风机等工具设备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四、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房屋建筑、道路建筑、楼宇装修、土木工程及环保部门确认的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均需到市环保局申报,经批准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才能按批准作业时间施工。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大力扶持、积极引导,在投资、税收、社会保障、价格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指导。凡在我市经营的环保产业,包括:以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等,均要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一、从市外、省外、国外引进治理工艺、治理工程和环保产业时,应事前报经市环保局审查认可。二、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任何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接治理工程,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并将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治理工艺等资料送市环保局审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环保局组织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三、凡新研制的环保设备、仪器、材料和药剂,均需经市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审查认可,取得合格证书和环保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党校、电大、科委等有关部门培训党政企业干部时,要把学习《环境保护法》和环保知识作为必修课。根据学习班时间长短和培训对象,每期环保法和环保知识授课不少于2-6学时。第十三条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环保局领导。第十四条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不断充实环保执法力量和监管力量。要根据本镇(区)的经济发展及环保工作实际需要,设3~7名专职环保人员,纳入镇(区)干部职工编制,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本镇(区)的环保执法。第十五条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测。被监督、检查和监测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理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要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环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奖励一、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二、利用市辖区范围内的“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或综合利用“三废”取得显著成果,经市环保局认证的,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等优惠。三、对及时举报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转嫁污染的行为,使污染事故能避免发生或生态破坏得到制止,减少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有关环保法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一、凡违反第四条有关环境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一)未输建设项目申报或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动工兴建者,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处以3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设有建成而投入生产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或省有关环境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市或镇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止使用,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除一次性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外,每月处以该类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两倍的罚款。(四)限期治理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污染特别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五)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条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肇事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任意蓄积废水、堆放废弃物,造成水源污染者,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条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凡违反其他环保法规,造成污染的,按有关法规处罚。六、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七、超过5万元以上的罚款由省环保部门批准执行。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规范性文件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1995]122号关于严禁进口有害废物的通知各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近来,据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不少业务单位以塑料边角料等名义进口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其中也夹带了境外家庭及商业流通等渠道的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垃圾,对人民身体健康及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为了防止有害废物进入我市,确保我市环境不受污染,根据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和国家环保局环控[1994]312号、广东省环保局粤环[199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严禁以各种名义及各种渠道进口一切有害废物,包括:废塑料、废电器、各类废金属碎块、废电线电缆、废油以及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停止一切进口及代理进口有害废物的业务,不得再签订有关进口合同。已签合同的,要立即通知对方取消合同。已启运的废物,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45天内,经环保部门和海关检查不含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才允许进口。已进口的废物,要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处理完毕。在处理废物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和指标,不得污染环境;处理完毕,要将场地清理干净,并报市环保局检查认可。二、确因生产需要,进口一些未经使用的并未沾污染的边角料、次品料等,应按报批程序,报省环保局审批,并指定在我市三山港进关。每批废物抵港后,立即报市环保局会同海关开箱检验,符合规定的,可予放行;违反规定的,一律退运出境,报验及退运费由申请人负责。凡属通过其他渠道或以其他名义进口的废物,一律不准在我市贮存、分拣和加工。三、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凡违反本通
本文标题:南海区环保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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