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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1建筑公司经理李立生合同诈骗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爱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查阅了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北京市某检经诉字(2008)第***号起诉书,并会见了当事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全案各部分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但是,纵观本案卷宗,矛盾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如:被告人李某某5月30日供述:“是我让陈**帮助联系,将所租赁的架子管,模板等建筑材料卖给一个姓刘的河北人了”。但陈**6月1日询问笔录中陈述“从未帮李某某卖过架子管”。又如:被告人李某某5月30日供述“架子管是在木林镇东一个村庄内过的地磅”。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过磅人的详细情况及相应的证言,公安局刑侦支队二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说明,只能证明木林镇饲料站磅房05年春节前一位姓范的女士曾在此上过班,但并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任何事情,再者,脏物的去向,谁是收赃人等,公诉机关未能出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么多的架子管被运走,有无目击者,有无同案人,时至今日未有任何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明。故被告人李某某自认其罪的供述之真实性不攻自破,更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况且,被告人李某某在被逮捕后即推翻了被诱骗后的虚假供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任何根据。二,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排除。如5月31日对被告人作的预审笔录,日期和页码均有涂改之处,均未按指纹确认。该笔录实为6月份所做,侦查人员却强令被告人签的5月31日,此问题有被告人的辩解和笔录日期6改写成5等痕迹佐证,及记载的内容不是5月31日的笔录,如:“问:你何时被刑事拘留的?答:5月31日。”众所周知若真是5月31日的问话,被告人的回答应是“今天被拘留的。”该笔录有拼凑和断章取义之嫌,其真实性产生置疑,为非法证据,应排除。另外,4月份对证人所做的笔录以及6月30日对被告人的笔录,均有指供诱供变相逼供的情节,故上述笔录没有证据效力,不应采纳,况且被告人及证人均推翻原供。三,举报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租赁来的架子管等材料于05年1月底2月初被被告人卖掉了”。但证人徐**及肖**等证词均证明于2005年2月2日一起同被告人回原籍过春节,走时他们用模板堵住**庄园的大门,当时租赁来的架子管模板等还在,春节过后被告人又同他们回到北京,这说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人卖掉架子管及模板的可能性,并证明举报人的陈述失真。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这表明,证人在法庭外的陈述不如当庭所做的陈述效力充分,证人当庭陈述时会被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要负的法律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2责任,证人会更慎重的作出陈述,从而保证实体真实的查明和诉讼程序的公正,因此,今天被告人证人当庭陈述应予采纳。刑事证据要求一定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罪疑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证明有罪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序,就不能证明其有罪,应该判决无罪。因此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使真正的罪犯得以追诉,以免冤枉了无辜的人。司法实践证明,冤枉无辜比放纵罪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意见,宣布被告人李立生无罪。谢谢辩护人孙爱文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9月6日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本文标题:建筑公司经理李立生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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