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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电办函〔2013〕119号附件1《广东省供用电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电设施的保护第四章电力供应与服务第五章用电安全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是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的规定。广东省是经济发展大省,也是用电大省,省电网公司2012年度送电量达3,719亿千瓦时。加强供电设施建设,规范供用电行为对于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以及保障本省居民基本生活、促进本省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省制定一部供用电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是很必要的。作为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的制定主要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规章、文件和其他省市的立法和实践。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与本条例各章主要内容相对应,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运行维护及安全与应急管理、供用电关系的调整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等都适用于本条例。2第三条(基本原则)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说明:本条是关于供电服务基本原则的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用电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供电服务又是公共事业,供电企业有义务做好供电服务工作,不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及供电企业参加的协调机制,及时处理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供电服务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关系普通公众的基本生存权问题,政府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责无旁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但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职责未能明确,在实践中当需要政府部门协调或监督管理时,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问津的尴尬状态。因此本条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将供用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以有效解决供用电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监督管理,并从相关单位选拔人员设立专门机构,开展供用电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国土、房管、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林业、海事、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安监和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说明:本条是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我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的规定,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由于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未配置专门人员从事监督和执法工作,出现缺位现象。因此,本条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相关单位选拔人员设立专门机构,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3第六条(宣传及鼓励政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安全管理、电能节约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供用电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的节约利用水平。说明:本条是关于宣传和鼓励政策的规定。当前供电设施建设频频受阻、电网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浪费电能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当地群众对有关电网建设、电力环境保护、电网安全、电能节约等知识的缺乏分不开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府在有关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本条根据《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拟定。第二章供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原则要求)供电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遵循开发节约并举、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经济环保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依法进行的供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说明:本条是关于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原则的规定。供电设施建设是投资大、工期长的大型系统工程,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供电设施的发展关系国计民生,也必须由法律保障供电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条依据《电力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第八条(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法组织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本级供电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实施。供电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应每5年编制一次。供电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变电站及配电设施位置、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内容,并划定供电设施规划控制区范围。说明:本条是关于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原则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明确电网规划应当纳入各级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社会综合发展协调进行。明确了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主体以及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4第九条(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电设施专项规划。因外界条件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原供电设施专项规划无法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改变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后,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编制和修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供电设施专项规划。说明:本条是关于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变更规定。为了保证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严肃性,减少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随意变更,本条分三款对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变更作出刚性规定。本条第一款进行了原则行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电设施专项规划。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确需变更规划的法定情形和变更程序。第三款规定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修规划时不得违反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第十条(用地规划及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配电设施等供电设施和营业场所的用地,并保证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制定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考虑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根据供电设施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保证供电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供电设施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因供电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需要拆迁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迁移居民的,由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供电企业按照各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若当地无补偿标准的,参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对征地或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依法征收、征用的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补偿:(一)政府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二)在发布征收、征用供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公告后,在该地块上抢种的种植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说明:本条是关于规划用地及其补偿的规定。5供电设施建设涉及用地范围广、类型多,关于供电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得到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和配合,保障和落实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在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本条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条(6)及《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第八条等有关规定拟定。同时,本条按照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进行规范,且采用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举了不予补偿的三种情形。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有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土地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后,为了多获得补偿款而抢种的种植物或抢建建(构)筑物的情况,本条规定在确定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后新种植和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拆除的,均不予以补偿。第十一条(预留供电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规划、建设、交通等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并预留供电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新建开发区、居住区或改造成片地区时,应在规划中包含相应的供电设施规划,并预留供电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说明:本条是关于预留供电设施位置、走廊和通道的规定。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落实是规划实施阶段困难较大的问题,从建设项目规划层面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以及规划审批等部门的责任,保障供电设施位置、走廊和通道,是全面落实供电设施专项规划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新建和改建项目规划层面明确供电设施位置、走廊和通道的预留。第十二条(增加供电设施布点和供电线路通道)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容改造,但无预留公用供电配套设施用地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在公共区域增加供电设施布点和供电线路通道。说明:本条是关于增加供电设施布点和供电线路通道的规定。实践中,已建成的区域由于设备老化、配套不完善等原因,致使该区域供电能力不足。但由于未预留公用供电配套设施用地,无法进行增容改造。本条规定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可在公共区域增加供电设施布点和供电线路通道,有效解决了增容改造的问题。第十三条(建立供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建立供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说明:本条是关于供电设施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制定的规定。供电设施项目的环评、规划、用地、施工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6相关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制度,既有利于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进行,也是符合《行政许可法》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另外,广东省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也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基础。第十四条(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稳定性)经依法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选址、路径和设计方案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需要变更或撤销经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选址、路径和设计方案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供电企业意见;造成供电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说明:本条是关于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稳定性的规定。供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由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内容应当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并应当予以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甚至是原审批机关都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许可,否则应当依法补偿。实践中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供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等变更的问题较多,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供电设施建设的顺利、稳步、有计划地进行。第十五条(用户建设的供电设施供电问题)供电企业对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在保证用户用电容量、用电质量的前提下,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通过该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向其他用户供电期间,用户可将供电设施交由供电企业维护管理。说明:本条是关于用户建设供电设施的向其他用户供电的规定。本条明确了供电企业经用户同意,可用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对外供电。本条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本文标题:《广东省供用电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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