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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县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案件审理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案件审理工作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的审核处理工作。换言之,就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1.制约作用2.参谋作用3.保障作用4.教育任用5.促进作用1.制约作用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要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方面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其特点有三个:(1)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制约;(2)主要表现在办案程序方面的制约,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在实体处理方面的制约,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3)是双向制约。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制约不能看作仅是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的制约,检查部门对审理部门同样也有制约作用。2.参谋作用案件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审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纪委常会议及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参考。3.保障作用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对保障受审查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任用。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例,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理,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一)案件审理工作任务•1.审理;2.复查;3.执行;•4.指导;5.协调;6.监督;•7.程序法规;8.调研;9.教育。(二)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1.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2.审理报送上级纪委、党委审批的案件;3.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5.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6.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7.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案件;8.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情况,拟订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9.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四、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四)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在审理工作中运用该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定性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案审人员须忠于事实真相,不允许凭个人的好恶,主观臆断,随意决定对材料的取舍,也不允许以捕风捉影,似是而非,把没有证据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虚构不存在的事实;2.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认定受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以及错误的严重程度;3.该原则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4.该原则对恰当量纪,有指导意义;5.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在查处案件中难免发生差错,对此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给予恰当的处理既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又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惩处本身就是教育,错误的惩处不但难以使受处分人员受到教育,也不可能得到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拥护还有可能起到错误的导向作用。(2)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审理人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当面听取意见,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并为他们改正错误创造条件。(3)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1)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实施了违纪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违纪人违纪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反映了恶性程度的不同,故意较之过失明显要严重的多。(2)区分案件性质:性质不同,处理不同。(3)区分违纪的后果:后果不同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4)区分违纪责任:受审查人员在违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处理也不同。注意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责任主动策划违纪以及被动实施。(5)区分认错态度的好坏。(四)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案,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同时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五)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1)承办人在阅卷完毕后,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2)案件处理决定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五、办案基本要求•1983年7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纪检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历史经验,并首次提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案等审查处理案件五条办案基本原则和经验,提出了“20字办案基本要求”,即:•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手续完备;我们现在执行的办案基本要求•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原“20”字基本要求之上,补充“程序合法”为“24”字基本要求。据此形成今天我们办案的“24字方针”,即:•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手续完备;6.程序合法六、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包括违纪案件审理程序和申诉案件审理程序,今天我们主要介绍违纪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一)案件受理程序;(二)案件审核程序;(三)集体审议程序;(四)处分决定执行程序。(一)案件受理程序:1.受理条件: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事理;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2.受理范围:分违犯党纪和违犯政纪两种,我们主要介绍前者:(1)违犯党纪案件: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本级纪检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本级纪律负责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2)违反政纪案件: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3.材料要求:移送受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材料不齐者,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以受理。【重点之处】这里分三种类型:(1)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要有受审查人签字,拒签者办案人员应有文字说明);•受审查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讨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审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如属违犯党纪的案件,应当报送有关党组织意见;•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a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和移送审理的请示;•b立案依据(含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c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d全部证据材料;•e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f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g如属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3)公、检、法移送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的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二)案件审核程序:1.案件审核的概念就是指承办要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2.审核的内容包括:对错误事实审核、对证据的审核、对错误性质的审核、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对办案手续的审核。3.审核的方法:循序渐进和传递式对照。循序渐进法:是指阅卷采取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的方法,即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冥,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以调查报告为主线,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阅。重点审查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错误事实中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起决定性任用的关键情节、认定关键情况的证据。传递式对照法:把揭发检举的问题同调查报告对照,看应该调查的问题是否都查清了,把调查报告事实同证据材料对照,看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把错误事实同所认定的性质对照,看定性是否准确;把犯错误的前因、后果,主客观条件都联系起来同处理意见对照,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4.审核的程序:(1)指定承办人:•情节简单:可一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并确定一人主办。承办人职责:负责审核案卷材料,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向室务会议汇报案件审理情况;草拟、修改审理报告;草拟处分决定、审结认、呈请上级审批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草拟给下级的批复、通知等文件;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等。(2)审阅案卷:•审阅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审阅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材料•鉴别使用证据•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判断•承办人根据阅卷情况,作好相应工作审阅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先概括对全案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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