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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方案贵阳市花溪燕楼兴达煤矿2010年11月11日2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安全生产时刻都不能放松。结合兴达煤矿实际,切实搞好技改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矿井技改建设顺利进行,制定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方案。一、组织学习情况:2010年11月11日煤矿法人文中传达学习了“11.9”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及副省长孙国强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的讲话和贵阳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及第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等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再次贯彻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以及黔府办发[2010]73号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要求。我矿于10月23日和24日由分别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全矿职工对国发[2010]23号文、黔府办发[2010]73号文及省府办发[2009]313号文等有关法文件精神再次进行贯彻学习,通过本次学习,充分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形式,只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保安能力,才能确保煤矿安全健康发展。二、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领导小组:组长:文中(法人)副组长:付朝友郭先鹏潘承文付玉平菜开均梁正祥付朝文胡正学成员:卢朝清李发义陈显友陈正洪文传志郭仁贵魏华刚魏贵周郑学林陈正洪陈兴魏纪向杨新国庭应学廖成秋郑学成陈强申庭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志云三、领导小组主要责任人职责及工作要求:1、组长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总体安排。2、副组长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落实。3、领导小组各成员严格按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方案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4、提高认识,加强责任落实。所有参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人员必须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实施方案4进行排查,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5、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以加强“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为重点,对违章指挥、习惯性违章、冒险蛮干等行为要进行重点打击。6、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落实。对在本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态度不端正,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兴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奖惩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影响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将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具体实施方案由矿长付朝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技改建设矿井通风、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支护改革、水害防治、开拓巷道布置及“三同时”等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五、自查情况我矿技改建设布置的开拓巷道均位于+900m标高以上,并严格按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施工,所有开拓系统巷道(半煤岩)全部采用砌碹、锚喷和喷体进行支护,取消了木支护,实际开拓系统巷道布置及安全设备设施与《开采方案设计》及《安全专篇》相稳合。通过对技改建设系统的自查,技改建设矿井不存在以整合技改之名进行非法生产或非法、违法建设情况。六、安全技术保障措施5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2、搞好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电工、放炮员及班组长必须跟班作业。3、瓦斯监控员24小时进行监控作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所有参加隐患排查人员必须树立高度安全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方案”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5、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发生。6、主斜井整改时,必须停止行车,需要行车时,必须把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及躲身硐室内,方能发送行车信号。7、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电气设备及线路时,非专职电工,不得任意操作电器设备开关,严禁带电操作及搬迁电气设备。8、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锁好操作手柄。9、矿井因故停电,井下设备恢复送电时,必须经瓦检员对电气设备周围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方能送电。10、向作业点运送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搬运,严6禁违章作业。11、当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爆破地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2、当采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13、严禁任意停开局扇,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首先进行瓦斯排放,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1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15、瓦检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漏检作业,坚持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三人联锁放炮制”及“一炮三检”制度。16、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破口及时修补好,接头接好,风筒口距迎头不得超过5米,确保风量能及时吹散炮烟和稀释瓦斯浓度。17、斜井二级绞车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严禁扒车、蹲车和坐矿车。18、发出提升运输信号以前,摘挂钩工必须检查矿车与矿7车之间是否用三环链连接好,插销是否插好,严禁用钢绳代替三环链,用钢钎、木棍代替插销,同时,必须系好保险绳;以免发生跑车事故。19、必须坚持正常使用“一坡三挡”及各车场的“挡车装置”。20、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是否齐全。21、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连接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22、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移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防爆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子,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23、建立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必须保持完好,漏液、亮度不够、电缆损坏、灯锁不良、灯头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的矿灯严禁发出。严禁用灯人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824、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煤电钻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且用防爆型的照明信号设备。25、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定期检修,电缆吊挂要整齐,设备上保证无积尘,积水。下井的各种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26、本方案未提及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标题: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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