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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第三章制水生产工艺工艺的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运用先进合理的加工方法,具体实现产品标准设计要求,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物资、能源消耗,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门技术。工艺的实质是直接改变原材料的形状、尺寸或材料的性能,使它变为成品的加工过程。因此它涉及工艺原理、工艺过程、生产条件、质量和效益等因素。自来水生产工艺自来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自来水生产工艺的实质,是对原水通过一系列的自来水加工过程,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序,改变原水中杂质的数量和比例,使之达到饮用水标准的加工过程。对于地表水通俗讲就是“除浊”、“杀菌”等,对于地下水有除铁、除锰、除氟等。水的浊度指标仅仅是水体的一种光学性能指标,它可以是黏土胶体所至,也可能是细菌、藻类或大的有机分子造成,因此它不是一种明确的物质,细菌学指标也没有确切的细菌种类、生长阶段或形态。地下水的除铁、除锰、除氟等,虽然是去除某种明确的物质,但由于水体中其他物质含量不同,当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对处理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决定了城市给水处理工艺的不确定性。制水生产工艺•我们这一章讲的制水生产工艺是是针对自来水生产工艺进行管理的(俗称工艺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本章与后面各章节的关系,文字上似乎有重复的,实质本章为纲领性的、是供水设施运行…等章节依据的原则,而后面章节中的内容又是本章实际操作的具体体现。3.1一般规定3.1.1供水厂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企业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是指水厂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的条件(如管网的大小,管网的新旧程度,气温等)制定出厂水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以保证长距离输送到用户时仍符合国家标准。为保证实现出厂水达标,每个水厂都是针对自己水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各工序的水质控制标准。工艺规程工艺规程是生产中由原料进厂加工开始一直到产品形成、包装、外运全过程的约束性文件,它所约束的是生产对象。离开工艺规程就会出次品、废品,企业效益就无法保证。工艺规程应包括全部生产机密,—企业技术机密、专利使用及组织机构。一般讲企业的工艺规程应属于企业高级保密技术,对于高、精、尖产品更是如此。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是指操作者使用设备时所应当遵循的操作程序。包括开机、停机、使用方法等内容,是对操作者的约束。目的是保护机器设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功能而设置的。操作规程往往是同一型号(规格)的设备使用同一操作规程,有时也因环境条件和加工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安全规程:是指操作者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自身安全所应当遵循的企业法规,主要约束的对象是生产者自身。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我们自来水行业因行业特点,往往存在着以“操作规程”代替“工艺规程”或以“工艺规程”代替“操作规程”的现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约束对象不一样,使用范围和使用者不一样。“工艺规程”约束的对象是原料加工过程,使用范围为一条生产线上的一个产品,使用者为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操作规程”约束的是生产者,使用范围为同类、同型号设备的岗位,而与所在生产线及设备地点无关。“安全规程”约束的对象是生产者自身。3.1.2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保证管网末梢压力。该条为强制性条款3.1.3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2、对制水工艺中各工序的水质、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定期进行校准。3、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必须计量,且流量仪表计量率达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应按其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4、制水工艺中的投药系统应优先选择计量泵,以便于进行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5、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输配水泵组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依据当地计量部门量值传递的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检测。6、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必须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并对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3.1.4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本条为强制性条款3.1.5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能力相匹配,并满足制水工艺的要求。3.1.6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不宜超设计符合运行。特殊情况超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当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3.2质量控制3.2.1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物预处理技术应根据水源水质、水温变化,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运行水位、冲洗周期、气水比、生化水力负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艺参数。2、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要求3、预氧化(包括预氯化、高锰酸钾和臭氧氧化)使用的各种氧化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量、投加方式和投加地点。同时应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当副产物有超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4、当原水混浊度较高时,应采取预沉淀使高混浊度降到常规工艺可接受的混浊度标准。5、当原水pH值偏离混凝剂适宜范围,或为去除某种污染物时,均应经实验确定合理的pH值调值量。pH值应能使混凝剂充分发挥其药效,并应使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最佳。3.2.2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投加量应以当日原水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举例2)投加浓度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3)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进行选择。混凝剂应加在混合的最佳处,有机高分子助凝剂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4)投加方式依据原水水质和混凝效果选择,因地制宜地选用流量比例投加或其它自动控制方式投加。2、混合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合强度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水中。2)利用进水泵进行混合的工艺,药剂投加点的设置应防止因代入气体而影响水泵及其后续的工作质量。举例:3、絮凝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设施和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举例2)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采用对投药后水样做烧杯试验、观察絮凝池出口絮体的形态及与水体的分离度来判断絮凝效果,并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3)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积泥。4、沉淀、澄清、气浮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格控制沉淀、澄清、气浮工序的运行水位。2)沉淀池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连续排泥周期。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排泥和排泥时间。气浮池应根据浮渣厚度和出水水质确定清渣时间和周期。3)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区积泥。4)严格控制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出水水质,并使其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5、过滤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生产实际情况并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2)滤后水质应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滤后水浊度应优于出厂水浊度标准。3)滤池冲洗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水浊度符合工艺规程要求。4)定期测定滤池滤料层、承托层的相关技术参数。5)对定期测定的参数进行分析,对测定的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对滤池进行维修。6、消毒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化学法消毒剂的投加量应以消毒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投加。并依据处理水量、水的pH值、水温和接触时间等参数调整投加量。2)氯消毒时可采用一点加氯法或多点加氯法,并严格控制游离氯于水体的接触时间大于30min,严禁将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必须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氯气吸收或中和的设施。3)当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将有效氯在水体中的浓度作为消毒的控制指标,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大于30min。4)当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在使用现场制备并应严格控制制备原料的稀释浓度,同时应对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建立快速、灵敏、适合现场操作的检测方法,实现对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有效控制。5)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总氨的比例为3:1—4:1,并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氨气吸收设施。7、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设计和生产实际的要求,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位,严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应装有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或固定式水尺。2)当供水量低于最高设计负荷时,清水池应在24h内有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运行过程。3)定期对清水池进行清洗,地下式清水池排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抗浮采取相应的措施。3.2.3深度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物活性碳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砂滤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2、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混浊度小于1ntu。3、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速、接触时间、运行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4、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应主要以去除污染物效果能否达到目标值为依据。5、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应再生处理或更换。6、臭氧的投加量,宜控制水中余臭氧量为0.2mg/L。3.2.4供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干固率不应小于22%。2、当滤池冲洗水经沉淀后的上清液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时,回流量与原水比宜为5%—10%。其沉淀、浓缩过程加注有机絮凝剂为阳离子聚合物的上清液严禁回用。回用水经与原水掺混后应符合三类水体的标准,并应具有防止原虫、病毒富集的有效措施方可回用。3、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严禁回用,当排入下水道时应符合排放标准,脱水液中残留有机絮凝剂不应对下水道造成影响。3.2.5地下水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水构筑物应布置长期观测设施监测地下水开采动态。长期观测网、长期观测孔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物分布来确定。3、在单井或井群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破坏深层土层。4、地下水净水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运行。5、地下水铁锰去除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自然氧化法和接触氧化法时,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曝气量。2)当采用化学氧化法直接过滤时,应进行实验室试验确定投加量。6、地下水膜处理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纳滤膜处理装置时,应采用超滤膜(或微滤、砂滤)作为前处理工艺。2)当膜系统停止运行时,不得使膜变干,必须对膜进行定期清洗。3)纳滤膜处理过程中当进水水质稳定,膜装置的进出口压差明显增加时,应进行冲洗。7、地下水除氟处理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絮凝沉淀法工艺时,硫酸铝除氟混凝最佳pH值应为6.4—6.7,投加量宜为100—300mg/L。聚铝絮凝沉淀的pH值范围应为5—8,当采用铝盐且处理后的水pH值低于6.5时,应进行调pH值处理后出厂。2)当采用吸附过滤工艺,且低于正常吸附容量时,应进行吸附再生或更换。8、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第6款的规定。9、清水池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第7的规定。谢谢2010年5月第八章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8.1一般规定•8.1.1供水厂应制定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8.1.2运行维护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保持自动化系统、设备完好与正常使用,保证机房和周围环境的整齐清洁;在处理自动化系统故障、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交接班。•8.1.3自动化系统的专责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每年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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