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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条件概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合同条件的当然条款。定义及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项目法人”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或合法资格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1.1.2“发包商”指专用条件指定的由业主委托代理行使建设管理的当事人或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3“承包商”指其投标书被项目法人接受的并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4“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发包商及监理工程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1.1.5“业主工程师兼建设监理单位”指由发包商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即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由发包商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1.1.6“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7“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发包商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8“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明确的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1.1.9“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0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1.1.10“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1“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2“报价书”是指承包商向发包商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发包商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商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1.1.14“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1.1.15“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6“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40.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7“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3条规定延长的时间)。1.1.18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2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9“保留金”指根据59.6条由发包商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1.1.20“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21“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2“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23“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24“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1.1.25“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26“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发包商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7“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28“日”指日历日。1.1.29“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2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监理工程师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发包商明确的批准:(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c)决定第12和43条项下的工期延长;(d)根据第50条,发出变更指令,但规定:下列(e)、(f)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3发包商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商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处理。(e)批准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发包商同意;(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2.2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商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发生的批准指令的权力;(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2.4助理的任命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2.5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的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诊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承包商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口头指令,这种要求又未在7天内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便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b)表示满意或批准,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6条的规定予以公开,4评审或修订。2.7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及指示的质疑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6下的决定或指出或条款2.5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给承包商及发包商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66条办理。2.8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商应事先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转让和分包3.1合同的转让承包商无发包商的事先同意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4.1分包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专用条件4.1条规定不准分包的部分分包出去。同时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发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在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承包商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些的同意:(a)提供劳务:(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c)合同中已写明为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文件5.1语言和法律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根据合同要求可允许使用其它语言。5.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协议书(b)合同专用条件;(c)合同通用条件;(d)中标通知书;(e)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i)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ii)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5(g)图纸的合成资料:(i)标明的尺寸。(ii)文字注释。(iii)图解显示。(h)标价工程量表(i)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6.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发包商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增加的费用应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发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发包商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6.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6.3施工进度的改变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发包商。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6.4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延误进度,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商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a)任何据43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发包商。(c)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当承包商同时承担设计时)。7.1补充图纸和指令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7.2由承包商设计的永性工程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6(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商能操作、维修、拆除
本文标题:龙台 宝林光纤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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