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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管理实务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与财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第二条酒店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原则。第三条酒店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确保资产保值与增值。第四条酒店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上缴各项税、费,保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酒店应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六条本条例仅包括会计人员、固定资产及其折扣、成本核算与费用方面的规定。第二章财务部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是酒店财务部工作的财务人员。第八条财务部经理及财会人员由酒店领导班子考核后,统一聘用。第九条财务部经理具有以下权利:(一)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的聘任、晋升、调动、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三)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四)参与本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五)其它应享有的权利第十条财务部经理职责:(一)确保酒店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本的流失;(二)真实、完整、及时的报告酒店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情况;(三)监督、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会计规章制度。(四)其它应承担的职责。第十条部门经理若自行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领导和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去职。第十一条部门经理定期对其管辖的会计人员进行德、能、成绩的考核,作为升职、降职、续聘、解聘和岗位调整的依据。第十二条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经考核称职者,方可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第十三条对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琐事的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主要劳动资料,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设备。第十五条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也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资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帐簿设置,财务部门设固定资产总帐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每项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折旧率和状况。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取得后,由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进行编号,并贴粘标签,作为固定资产台帐的依据。第十八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的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第二十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条例计提折旧。第二十一条酒店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残值统一按原值5%计算,机器设备残值统一按原值3%计算。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出租和外借须按总经理批准,并制订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使用,合同应对租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修缮保养、税费负担、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报损应报酒店领导审批,注明报损原因、固定资产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原值、净值、并附有挂部门对固定资产报损的检验报告。报损固定资产残余价值和变价收以及保险赔偿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报损固定资产净余额,结转为营业外支出或收入。第二十六条每年年终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对盘盈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章成本与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任务:反映和监督企业各项费用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制度和酒店有关规定以及酒店的计划和定额,严格控制费用,促使酒店合理、节约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正确地计算经营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反映和监督成本计划完成的情况,为预测成本和利润、参与酒店经营决策提供资料,促使酒店改进管理,加强经营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程序: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和控制,确定计入成本的界限;成本核算要贯彻受益原则,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一)正确划分应计入经营成本与不计入经营成本的界限,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二)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界限,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成本,不管其何时付出,都作为本期成本处理,不得将本期成本计入下期成本处理,不得将下期的成本提前计入本期。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通过预算控制费用开支计划,严把审批关,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应按照国家财经制度,酒店的有关条例、规定,严格审核超标准部分和经营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三十条财务部门应积极筹集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赢利能力,降低融资能力。第三十一条酒店不得将费用结转到待摊费用、或其他科目。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第三十三条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在领用时一次性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预提的,预提大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实行待摊的发生修理1年内平均摊销。第三十五条酒店发生的坏帐损失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第三十六条酒店也可以按照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第三十七条经营费用指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即采购商品所支付的费用。第三十八条经营费用包括由酒店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劳务费、广告费、商品消耗等。第三十九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建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酒店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等。酒店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记入开办费,不行列入财务费用。第四十条企业发生与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或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输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成本,不得列为财务费用。第四十一条酒店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开支,未经领导预先批准的某些消费性开支,不得报销。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每季度应对费用开支增长比率、结构比例变化进行分析、发现费用增长的因素,找出降低费用的对策。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酒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政策、法规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free福瑞文档】酒店管理_财务部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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