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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世纪法律思想第一节中世纪概述一、关于中世纪中世纪是指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结束到以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直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样的一个时间间隔,大约有一千二百多年。中世纪社会背景在近1200年的漫长岁月里,除了社会的纷争不断、战争频繁以外,在意识形态领域,神学世界观统治一切,人们的思想受到神学的严格禁锢,极端愚昧和落后。一切科学都是神学的婢女,都要屈服于神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神权理论主宰一切,成为解释法律等社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恩格斯指出,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重新解读中世纪的黑暗一般认为,中世纪没有言论自由,中世纪迫害异端,在人权史上写下了最黑暗的一页。事实上,中世纪是西方文明的一个生意盎然的时代。它在许许多多方面,都取得了不起的成果,不但使当时时代的民众受益,而且也对近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一、中世纪的要素第一个要素:罗马要素罗马帝国的版图罗马法第二个要素:日耳曼要素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第三个要素:市民阶级要素中世纪城市兴起,城市的标志是市民阶级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市民阶级的兴起意味着城市开始走向近代,商人、从事与商业活动相关职业的人们,手工业者、运输业从业者等人构成了最初的市民阶级。第四个要素:基督教要素基督教,是一个相信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一神论宗教。圣经基督教与圣经基督教是指崇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各个教派的统称,包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以及其他一些小的宗教派别。据传,基督教最早是公元1世纪兴起于罗马帝国的东方,具体是巴勒斯坦地区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环境。313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国教,为罗马统治者服务。估计现在全球共有15亿至22亿的人信仰基督教,占世界总人口25%-30%。教会是一个组织,它离不开活动规则,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实际上就是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就基督教而言,它的教会法体现在它的经典——《圣经》里面。十字架是基督教的标志。《圣经》有一百多万字,分为《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书,新约全书是耶稣基督以及其使徒的言行和故事的纪录。基督教教义中的法律思想(一)教父学(二)《圣经》中的法律思想(一)教父学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二)《圣经》中的法律思想第一,其内容贯穿着一种伦理化的法观念,一种超现实的价值取向。第二,主张国家和法律都来源于神。第三,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圣经》宣传财产共有。第五,轻视富人,扶弱救贫。第六,《圣经》宣传守法。此外,教会在缓和刑罚的严厉性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基督教对中世纪及后世的影响第一,对知识的影响。“与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明相比,西罗马帝国覆亡之后是一个智识停滞的时期。唯一照亮黑暗的寥落灯光是基督教会点燃的。”([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读写能力成为教士阶层的垄断,神父的著作是各有关中世纪政治与法学理论的唯一资料。第二,对规则的影响教会本身是一个组织,不能脱离规则而存在,因此,对教义的遵守,规范性、规制、服从的观念还是很快的注入到基督教教会中,又通过基督教对中世纪的统治贯彻到整个世界中去。第三,对组织的影响基督教会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认为上帝及其在人间的代表——基督教会与教皇的权力应高于国王与国家的权力。这就向从未受过怀疑的国王与皇帝的权力提出致命的挑战,这是关系到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本性问题。这也就是二元权力向一元权力的挑战。于是,世间事物不仅由一部分人说的算,而是至少有两部分或三部分人说的算。在国王、教皇与贵族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我们都知道,正义与法治的源泉是妥协与软弱,因而,中世纪的基督教会为近代文明埋下了智慧的种子。例如,主教授职权之争中亨利、格里高烈七世及贵族之间的斗争。这正如伯尔曼所言,“最后,达成了妥协,哪一方都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7页。)第四,法律上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亡之后,基督教教会感到斯多葛哲学的诸多理论与自己有着情感上的亲和力,于是便把二者融合起来。而斯多葛学派的思想是通过西塞罗的著作留传下来的。所以,古希腊与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便在中世纪得到曲折的反映。伯尔曼说,“没有对炼狱的恐惧与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西方法律传统就不会存在。”([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5页。)所谓的“对炼狱的恐惧”就是相信上帝的存在,相信上天惩罚的存在。从另一方面讲就是上帝以及代表上帝的教会和教皇的权力对国王权力的分散与制约。所谓“对最后审判的希望”是指对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律审判的相信。这种相信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任,对上帝的信任,对法官审判的信任以及对国王贵族教会遵守法律的信任基础之上。第五,政治上的影响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缺乏统一的世俗领导。此时,“欧洲好像一块四分五裂的破毛毯”。历史呼唤一种能够统一欧洲的力量,唯有基督教堪当此重任,于是,基督教起到了通过思想的统一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第六,对社会制度的影响古希腊与古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思想家无论多么开明,都无法超越历史的局限,都为奴隶制度唱赞歌,作辩护。在中世纪,基督教会宣言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众生平等,作为上帝之子的人类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等观点,当然,也不是十分彻底的平等观。但这毕竟是伟大的历史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等观一个是凭借了基督教,另一个凭借是古罗马的万民法思想。梁漱溟先生说,“中古封建的统治,既资藉于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复政治化。”(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人种交融的地方盛产美女,帅哥;水流交融的地方盛产鱼虾;文化交融的地方盛产思想;朝代交融的地方盛产伟人;权力交融的地方盛产法治。罗马与日耳曼,教权与皇权,文明与野蛮,天国与世俗以及黑暗与文明的交融使得中世纪的思想充满了智慧,特色与妥协。正是中世纪的黑暗衬托了以前文明及以后文明的辉煌,正是在中世纪修整了古希腊文明尤其是古罗马文明的狂飙突进与文明背后隐藏的阴影,也正是在中世纪各种文明各种权力互相冲突,互相妥协才能为近现代的政治文明与法治埋下有着最优秀基因的种子,并提供了让其成长的最好温床。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简介:奥古斯丁:中世纪初期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他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在罗马天主教系统,他被封为圣人和圣师,他的理论是宗教改革的救赎和恩典思想的源头。他最后皈依基督教的契机是“花园里的奇迹”。据他的自传《忏悔录》记述,某日正当他在住所花园里为信仰而彷徨之际,耳边响起清脆的童声:“拿起,读吧!拿起,读吧!”他急忙翻开手边的《圣经》,恰是圣保罗的教诲赫然在目:“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奥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感到这段话击中要害,“顿觉有一道恬静的光射到中心,驱散了阴霾笼罩的疑云”。387年复活节,他接受安布罗斯洗礼,正式加入基督教。最终成为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名言当你不问我“什么是时间”时,我觉得我知道“什么是时间”。但是当你问我“什么是时间”时,我仔细一想,我就糊涂了……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时间著作著有《忏悔录》《论三位一体》《上帝之城》《论自由意志》《论美与适合》等。忏悔录法律思想体系国家和法的起源两个世界的理论自然法与正义法的分类(一)国家和法的起源奥古斯丁认为,国家与法乃是惩罚及救济犯罪的一种社会制度,起源于人类的堕落,是罪恶的产物。第一,国家和法是作为对人类腐败和堕落的惩罚。国家和法的正当性就是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第二,国家和法的起源也是上帝理性的产物。第三,从神学世界观出发,提出君权神授论。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认为,自从人类祖先亚当、夏娃因犯罪而被贬人间之后,现实世界就被划分为两座城:“一座城由按照肉体生活的人组成,另一座城由按照灵性生活的人组成。”后者是“上帝之城”,它是上帝的“选民”即预定得救的基督徒的社会,这是一座永恒之城,在现世中代表着它的就是教会;前者是“尘世之城”,它是撒旦的领域,是肉体淫乱的渊薮,在现世中表现为异教徒的生活态度。(二)“双城论”第一,“两国”并存直接起因于亚当的堕落。第二,“两国”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以不同的爱为基础。第三,两国的生活性质不同。第四,强调和平与秩序。第五,“神国”和“俗国”不可分,相互联系,是今世和来世的人们共有的。只有末日审判时才能分开。奥古斯丁强调,教会承担着拯救全人类进入神国的责任,意在强调基督教会的统治。(三)自然法与正义自然法: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上帝的永恒法的智性参与。所谓“永恒法”,是规定着万物秩序的上帝的神圣理性,而人对永恒法的领悟就是自然法。正义: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正义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东西。正义与道德密不可分,正义的主要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四)法律分类神法是永恒的最高的法律,是上帝的理性和意志,是最高的理性和永久的真理,也就是正义。神法的要求:爱上帝、爱邻人、爱自己;不得伤害别人;尽力帮助别人,但首先要注意他自己;遵守职责和秩序。人法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一种手段。(治理国家的世俗法即人定法。)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维护和平和秩序,用命令来控制那些没有理性的人的各种欲望。特点:第一,必须以神法为基础,治理国家的世俗法应符合神法,人定法是从神法那里获得效力的;第二,它会因时因地改变;第三,它对人内心罪过不予惩罚,现实世界最重要的部分还要靠永恒法统治;第四,其作用只能预防犯罪、维护和平;第五,它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由君主制定和颁布,人人必须遵守,不得破坏。第三节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托马斯阿奎那一、生平和著作托马斯·阿奎那(公元1225~1274年),出生在意大利的一个笃信天主教的家庭。五岁时被送往隐修院接受初级教育,攻读当时中世纪学校规定的“七门自由艺术”(即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受到良好的教育。之后,阿奎那进入那不勒斯大学文学院哲学系攻读,接触到风靡当时的亚里士多德哲学。1244年学习尚未结束时,他决定参加多明尼克修会,表示献身于天主教和教会。此后,前后赴法国巴黎大学和德国科隆大学专门学习基督教神学和哲学。1250年升为神父,不久,他登上巴黎大学的讲坛讲授神学和哲学,在此期间,他对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做了大量的注释,撰写了许多著作。包括《论真理》、《反异教大全》、《神学纲要》、《神学大全》和《论万物的精神》,其中《神学大全》充分体现了阿奎那的思想体系,包罗万象,被称之为基督教的一部百科全书。阿奎那也因此而称为“经院哲学之王”,20世纪中叶的马里旦也以“新托马斯主义”为名来建构自己的哲学体系,由此也可以看到阿奎那的影响。法律思想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政体论二、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三、法律的分类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政体论(一)国家和法律起源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在家庭的基础上自然发生的学说,即认为:“人天生是个社会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因此,国家源自于人的天然“合群性”。国家的起源依次经过家庭-—村落—国家。(二)政体论社会最初的、最基本的形式是父权制
本文标题:中世纪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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