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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1.主体:对于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等,最好能够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即使将来发生合同纠纷要通过诉讼解决,也能够准确提供被告信息以便立案。无论对方是真实身份信息,还是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目前均可以通过相关方式查询核实其真实性,例如通过相关网站、电话等方式都可以查询。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由于中心系统正在完善等原因,该中心目前已暂停网上自助身份信息核查服务)或其他相关网站面向公民个人推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同名同姓查询网上自助服务,输入一定的信息并缴纳相关查询费用后即可核对。对于与陌生人的经济往来,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照片的比对,能够准确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确认对方身份真实性和可信度,有利于降低合同风险。但是应当注意,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时不应侵犯对方隐私权,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对方的合法权利。对于合同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同样应当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登陆对方当事人当地工商部门网站,输入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以查询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年检等现行状态,也可委托律师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并调取书面的工商资料,以查询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对于重要合同建议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对于经法人等授权签订合同的自然人,则应当要求其留存合同相对方加盖公章(或签名)授权其代理签定合同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应的个人信息,防止出现纠纷时合同相对方否认其授权而可能只能追究个人责任的情况。通过查询,能够确定法人等真实身份,能够有效的防止利用雕刻虚假公章以不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防止单位或个人受到损失。2.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审查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不仅应包括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条款的配合也是浑然一体的,从什么行为属于违约到违约如何制裁、责任归于哪一方等条款均非常明确。这涉及到义务范围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等问题,这同时也涉及到条款之间的配合问题。(一)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与思维方式有关,有的是由于疏忽、有的是由于约定时采用的方式不得法。对于后者,只要将原因加以细分就会有解决的力、法。1.基本权利义务未约定而产生的不明确这种不明确是仅从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就可以发现的,此类问题有时是表述问题,有时是严谨性问题。例如,一份广告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在本市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行遍街》栏目中制作、播出20秒的“短信有奖竞猜”节目,同时在该栏目片尾播出甲方10秒形象广告。”这个条款单独来看十分明确,但通篇合同缺少播出的时间、总的期限,从而使合同的履行缺乏固定的依据,例如连续播出几周、每周几期、播出时间等。这属于合同基本权利义务不明确。又如在一份广告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定作方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0.5%偿付违约金。定作方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须向承揽方按所欠款项的0.5%偿付违约金。”广告的时间性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这份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意无意地没有写完成广告制作的时间限制,对于承揽方的限制实际上是虚的,而对付款主付款的期限即约定得十分明确这类条款往往都是人为制造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由于其有表面上的平等性,在审查中尤其应当注意识别。2.因表述问题或约定不当而产生的不明确表述方式不当或约定不当也会产生不明确有些合同中有了明确的书面约定,而且其使用的语言也比较专业。但其内容却是毫无用处的,这也是一种条款不明确,无非是以一种貌似权利义务明确的形式出现而已。例如,在许多合同中经常看到“……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的约定。从合同的角度来说,这一约定等于没有约定,写与不写从法律上看没有区别。因为合同本身就是用于约定具体问题的自理方法,如果没有起到这一作用,等于没有约定对于这类缺乏实质性约定的条款,要么商定谁来承担责任、要么约定由谁来仲裁或审理,如果这两种方法无法采用,至少要商定处理相关事项的时候所遵循的原则。3.对权利义务的假设未能穷尽可能性此类不明确主要是指由于假设未能穷尽所有可能,从而导致处置条款未对某些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约定,并由此而造成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以某政府部门所颁布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其中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后,“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巧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从总的方向来看,这个条款视为买受人只有在接受变更或者退房之间进行选择:但其中还有一种可能性存在,即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出卖人,既不同意变更、也不同意退房。由于设计、规划变更其实是合同标的物的变更,这种变更仍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当买受人既不退房、也不同意变更时,如何处理并不明确。因此,合同要么约定买受人只能在同意变更与退房之间进行选择,要么约定买受人既不退房、又不同意变更时如何处理,否则合同仍旧存在不明确性。(二)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方法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之所以会不确定,除了前述结构性的原因外,大多与表述的精细化程度有关,同时也涉及到条款间的配合。因此,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明确权利义务。1.增加义务范围、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对于这一问题,前一章中的《评价合同内在质量的因素》相关部分中已经讨论清楚,这里不再重复,而是讨论一下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问题。在违约问题上,绝大多数合同的约定都过于笼统,这一方面是受文化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般的当事人不完全了解合同中的意思自治权)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一般是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上做文章,常用三种方式:(1)约定违约后计算损失的范围:在利用这一方式约定损失范围时,应将处理违约事项而产生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充分考虑后全部划入损失范围,以便在违约发生时将损失转嫁给违约方。特别是律师费问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合同中有了约定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律师费的计算金额有不确定性,如果可能则应进一步加以约定,以便在诉讼中取得法院的支持。(2)约定违约后支付的具体金额:用这种方式约定违约责任,其特点是简单明了、举证成本低。但也有其缺点,也就是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导致对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减少,因此要把握好具体的尺度。(3)违约金占某一基数的具体比例:这一方式与前一方式本质相同但比前一方式灵活,并会随基数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损失的大小而索赔不同的金额,但一旦过高也可能受到审判机关的调整。2.增加必要的合同附件对于花钱买产品或服务的一方而言,最为担心的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对方的履约资格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时很难在合同正文中加以详细约定,因此往往采用合同附件的方式加以解决。附件一般可以分为技术类和资质类,前者约定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内容,后者主要是证明某方资质性质的文件。附件的出现,大多是由于细节问题太多、太具体,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占用合同正文的篇幅加以约定,因而需要以附件的方式通过表格或其他方式加以说明。有时还需用约定合同必须“真实、齐全、合法、有效”,以充分保护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将技术类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等于已经告知了对方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即使产生争议也仅需证明达不到标准的责任方到底是哪一方,对双方均有好处;而将资质类文件作为附件,特别是在所提供的资质真实性一时无法核实时,一旦对方存在资质上的欺诈行为,可直接用附件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并因此解除合同,甚至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对方所提供的资质性资料真实有效。当然,仅仅将文件列为附件是远远不能充分防范风险的,必须与其他的综合手段配套使用。除了产品方面的合同外,在服务行业所采用的合同中也经常要为服务的标准、要求进行约定,因而此类附件仍旧属于技术说明类的附件。附件既方便履行,也方便争议的解决。在使用合同附件时,最好将合同附件的清单明确写入合同正文,这样在签署正文时附件等于与合同正文一并签订。在与附件内容相关的条款中,最好也注明某一条款的细节参见某一附件,以便明确合同未尽事宜按哪一附件的要求具体执行。如果正文与附件有可能产生冲突的,还要约定冲突产生时的解释效力顺序,这样使用附件才算完整。在许多服务类的合同中,特别是以社会化用工、联营、许可经营为主要方式的交易,往往仅规定了“乙方对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甲方的管理规范”,但并未将所涉及的管理规范作为合同附件。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如果无法证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相应的管理规范,便会在诉讼的举证上存在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因而将合同中所提到的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等作为附件可以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举证方面的便利。如何进行合同审查发表时间:2007年12月21日阅读次数:作者信息河北-石家庄王艳庚律师咨询热线:1322342996515176051628个人网站:我的主页摘要如何进行合同审查——公司预防纠纷之合同审查篇当事人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律师审查合同: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律师拟订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需要律师提出解决的办法。在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目的是避免在履行中产生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第二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律师准确地解释合同,确保合同正确履行,纠纷已发生的为纠纷提出解决方案,顺利地解决问题。本文作为《预防经济交易中的纠纷》之一部分...——公司预防纠纷之合同审查篇当事人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律师审查合同: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律师拟订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需要律师提出解决的办法。在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目的是避免在履行中产生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第二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律师准确地解释合同,确保合同正确履行,纠纷已发生的为纠纷提出解决方案,顺利地解决问题。本文作为《预防经济交易中的纠纷》之一部分,主要就第一种情形展开论述,重在预防,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委托当事人的意图。1、了解当事人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相对应的增减条款。律师在此期间会参与很多工作,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可以使我们在审查合同时有针对性。2、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当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后能得到充分履行,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二)、律师应当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很大差别。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律师也不例外。了解这些知识对于审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律师将无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甚至无法明白合同的意思。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应当对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必要时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三)、确定合同的类型,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准备相应的法律文献,补充法律知识。二、合同审查事项(一)、合同主体的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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