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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甲方:村(居)民委员会乙方:村(居)民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一、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组织乙方参加村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贯彻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2)依法及时为乙方申办所需的计划生育的各种证件、证明。(3)及时组织乙方知情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4)定期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项目服务,并做好服务后的随访工作。(5)按规定为乙方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优待、奖励政策。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乙方适龄人员有参加村人口学校学习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2)有依法要求甲方帮助申办各种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权利;甲方无故拖延办理,乙方有向上级机关申诉并作出处理的权利。(3)乙方及家庭成员结婚,应依法登记,并在结婚30日前向甲方报告,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的,应依法申办《计划生育证》后怀孕生育。(4)乙方家庭成员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必须在3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出生报告单》。(5)配合甲方及时建立生育节育信息档案,提供相关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并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6)按照《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权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7)外出30日以上,必须通过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系已婚育龄妇女的每4个月向甲方提供现居地乡(镇)以上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每年至少回家参加一次计生“三查”。(8)出租房屋的应当配合甲方依法管理承租人的计划生育。(9)对逃避计划生育的对象不收留、不包庇、不窝藏。(10)乙方有举报甲方和其他村民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和事的权利义务。二、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根据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提交上级组织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2、乙方违反本合同但未造成违法后果的,由甲方进行批评教育;乙方违反本合同且已造成违法后果的,由甲方提交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相互督促履行的依据。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于2006年12月17日颁布。2、《决定》对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是: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3、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共少生4亿多人。4、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5、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6、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7、《决定》指出,凡政策外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8、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9、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必须倡导科学婚检。10、引起我国出生人口特别比偏高的最直接原因是:一些人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1、《决定》指出,流入地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12、在农村,要以计划生育家庭为突破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13、“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个阶段。1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阶段的工作方针是:稳定、统筹、提高。15、新阶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16、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人口与计划部门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是: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17、计划生育“三结合”的主要内容是: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18、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是: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19、省《条例》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20、省《条例》规定的政策外生育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2、重婚生育和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生育的;3、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4、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而生育的;5、生育第三个(不含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6、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7、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8、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9、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充的;10、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2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到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三份。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计生部门审核领证。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是: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3、终止妊娠的药品的规定是: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得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妊娠药品购销登记制度,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管理,防止终止妊娠药品的流失。24、村(居)计划生信息员(中心户)主要职责有:1、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积极向村(居)民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2、及时准确向村(居)委会通报辖区新婚、怀孕、生育信息;3、及时准确向村(居)委会反馈区内流动人口变动的情况;4、积极协助村(居)委会开展日常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计生优质服务。500张正反面16K100页胶头黑色墨
本文标题: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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