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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在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因此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按照法律有没有规定名称来划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规定了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比如,《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这些合同就属于有名合同。除了有名合同之外,人们在生活和经营活动中,还自行创立了一些五花八门的合同,有些合同不具有典型性,法律中没有规定名称,这些合同就属于无名合同。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各有不同。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技术上、细节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提示。首先,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有不同的要求。假设处于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大家都是君子。那么,签订合同时本着一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心去签就是了,用不着千方百计防范合同陷阱、在合同字眼上反复推敲。假设处于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法官都秉公执法。那么,即使合同有什么地方约定不完善、不清楚,公民的权益一样能得到保障。为什么说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同存在瑕疵,公民的权益仍然能得到保障呢?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是说,合同即使内容有所欠缺或模糊,法官也可以本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来解释合同、并进行判决,从诚实信用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法官会不会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释合同、来适用法律呢?现实中,我国法官的意志和判决往往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这个道理,是无数律师和当事人在无数惨痛的教训和失败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注意。社会诚信缺失、司法公正性难尽人意,这是当前的社会背景。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状况,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以下三种基本观念:1、要树立风险观念。风险主要指两类风险,一类是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种合同风险。比如说去赊销货物,货物赊销出去了,但是对方会不会准时把货款给付呢,这就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对方是否会违约,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但作为我们自己,则要有风险意识,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假设对方可能违约,要考虑到如果对方违约,我们在合同中应当为对方设定哪些违约责任、我们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类风险是在诉讼中的风险。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耗力的事,一场官司从诉讼到执行拖个一年两年并不奇怪,赢了官司输了钱也很寻常,这些都是诉讼中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风险,就是法官作出判决,有时并不仅仅依据事实和法律,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可能左右最终的判决结果。从这个角度上看,诉讼有风险甚至风险非常大,因此,大家应尽可能避免打官司。要避免打官司,就要注意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要树立证据观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各类证据。保留各类材料,一是出于档案管理的需要,二是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运用各类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生纠纷要打官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在实践中,因为没有证据观念,不注意保留证据,一些本来应当胜诉的案子最后反而败诉的教训非常多。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多一个心眼,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3、要树立时效观念。我国的民法、刑法、行政法中,都规定了时效制度,三种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探讨的内容只涉及民事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许多单位都不太注意时效问题。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权利得不受法院的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观念、证据观念和时效观念。我们今天重点讨论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一)作为预防风险的第一步,就是在签订合同以前,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对对方基本情况的调查,这一工作有助于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根据对方的单位性质、规模、信用情况,在提供货物或劳动等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比如对信用不好、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对其付款方式等约定上可以严格一些;而对于规模大、信用好的企业,则在付款方式等约定上可稍微放宽一些。(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原则上应在合同上加盖单位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尽量避免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盖章的情况。如果对方盖的是法人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公章,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如对方只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对方有无签订合同的资格,可以避免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无效合同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三)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和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和审查是防范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核心环节。一般来讲,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合同由签订双方协商共同起草的情况是很少的,绝大部分情况都是由一方提供预先拟好的文本,再由另一方进行简单补充。买卖合同,多数情况都是自己拟定合同,然后再交与对方协商。自己拟定合同条款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防止对方在合同条款中预设陷阱。除了自己拟定的条款外,对方也可能要求增加一些条款。对此,签约单位要特别谨慎地审查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总体上来讲,审查合同时,大的原则是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而对于合同条款的审查,则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合同条款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避免给以后履行时埋下隐患。涉及到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必须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变更。当然,一个句子是否通顺,是否有语病,字词是否有歧义,可能有些人就看得出来,有些人就不见得看得出来。一个人的文字水平如何,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人的语文素养问题,也是一个人的经验积累问题。除了审查合同字句是否表述准确清楚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合同约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合同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合同条款无效。各类法律法规,是浩如烟海的,律师、法官甚至法学权威,要精通每部法律都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普通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了。在不熟悉各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避免合同约定与法律相抵触呢?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将来在现有的合同条款基础上,要增加什么新的条款,假设我们对新增加的条款是否合法没有十足的把握,那么我们就不要贸然签订那份合同。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企业要请水利院给他们提供设计,但我们对那家企业的付款能力又没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那家企业就说,我肯定能按时付款,如果不相信,我还可以请个担保人作担保。于是,那家企业就请企业所在地的镇政府或办事处作担保人,而镇政府或办事处呢,也同意作为企业的担保人,保证在企业不能支付款项时,代替企业支付费用。这就是一个新问题了,我们能不能在合同中约定镇政府作为担保人?可能有些同志知道镇政府不能作担保人,可能有些同志未必很清楚。在我们对这条约定拿不准的情况下,怎么办?我们可以把担保法找出来,看一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把书翻来一看,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通过查找法律,我们发现,原来,法律规定了许多种情况,许多单位和部门是不能当保证人的。根据法律的规定,镇政府属于国家机关,不能当保证人。如果合同中约定镇政府当保证人,这条约定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后那家企业如果不支付费用,我们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尽管有合同约定,但是我们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凡是遇到我们不清楚的合同条款,就应当找到与合同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比对,以此来确定合同条款是不是合法,约定是不是有效。如果通过这种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那么我们还可以向律师咨询。生活中出现的新鲜事物,我们可以用开放的心态来接纳;可是对于合同中出现的新鲜条款,我们就要尽量保守一点了,避免想当然和大而化之。(四)对方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要约定清楚。并且,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约定了这个条款之后,如果对方变换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导致我们不能按时将货物或资料交付给对方,相应的责任就应当由对方承担。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对方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变化了,可能我们就无法把货物资料交给对方。将来打官司,我们说对方没按时付款违约了,对方会说我们没有按时提交货物资料等,也违约了。我们就会说,我们按时交了呀,但是你们的办公地点变了,没办法交给你们。对方会说,那时候我们没有搬呀,可是你们并没有来送资料,我们是才搬走的。或者,他们会说,那时我们是搬了,但我们单位的留守人员仍然在那里办公,你们根本就没有送过资料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我们得向法官证明,我们什么时候、什么人交的资料,把资料送到什么地方;还得证明当时对方已经搬走了,并且对方单位没有留守人员在原办公地址。要证明这些内容,是非常麻烦的。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楚对方的详细地址,约定地址变更必须书面通知,那么,如果当面交付找不到人,我们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把资料邮寄过去,没收到就是对方的责任了。如果要万无一失,我们也可以请公证处的同志跟着跑一趟,做个现场公证是件很简单的事,成本也不高,责任也容易明确。(五)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们在合同中应注意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所谓违约金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可以是补偿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可以约定一个具体的数字,也可以约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总之,违约金的数额至少应大于对方违约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加上向对方索赔的成本支出(如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等)。一般来讲,证明自己因为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是很困难的,有时还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有些损失是是评估不出来的。约定违约金的好处在于免去对方违约时证明自己损失的困难,迅速确定赔偿金额。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在通常情况下,对方违约就应无条件支付,从而既补偿了自己的损失,又避免了证明上的麻烦。如果对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就按总货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表面上看起来违约责任不大,但如果拖延付款的时间长了,违约金可能非常高。因此,根据对方逾期付款的时间、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能较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当然,违约责任是双方的,对方的合同责任主要是按时付款;我方的合同责任主是按时按约提供货物。因此,在约定我方违约责任时,们假设一下,如果对方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变化了,可能我们就无法把货物资料交给对方。将来打官司,我们说对方没按时付款违约了,对方会说我们没有按时提交货物资料等,也违约了。我们就会说,我们按时交了呀,但是你们的办公地点变了,没办法交给你们。对方会说,那时候我们没有搬呀,可是你们并没有来送资料,我们是才搬走的。或者,他们会说,那时我们是搬了,但我们单位的留守人员仍然在那里办公,你们根本就没有送过资料嘛。在这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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