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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钻探HSE体系推进制度专题培训教材HSE制度汇编之三:HSE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XX钻探公司2010年1月讲课人:XXX安全经验分享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事故责任划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HSE责任制落实,遏制HSE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处室、所属各二级单位、境外项目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事故主要包括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照《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HSE事故管理办法》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责任划分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1、某沿海项目遭遇飓风,造成的财产损失。2、某海外项目遭遇当地反政府武装力量抢劫。第五条(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HSE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HSE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HSE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HSE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规定设置HSE管理、监督机构或者配备专职HSE管理人员;第五条(2)(六)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七)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八)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九)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规定搞突击、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第五条(3)(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十三)批准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运行;(十四)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五)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六)未按HSE管理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4)(十七)批准不具备HSE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八)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派长途车、旅游车、婚丧车等其他用车;(十九)安排无“准驾证”的驾驶员驾车;(二十)违反外雇司机管理规定,擅自录用外雇司机;(二十一)违反规定批准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二十二)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二十三)其他过失或不作为。第六条(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计划部门在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立顶;对已确定的隐患项目没有及时立项并下达计划。(二)工程管理部门对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三)工程技术部门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操作规程;新技术及工程技术重大攻关项目推广和实施过程中,未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第六条(2)(四)生产协调(调度)部门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或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开工;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应急救援物资不能及时到位。(五)设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超过期限运行。(六)质量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第六条(3)(七)物资采办部门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批准未经安全审定的安全特种产品及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八)人事部门机构设置、岗位员工配备不符合编制及定员要求。(九)培训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第六条(4)(十)HSE部门未按规定对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特种产品通过安全审定。(十一)科技部门科技项目试验和推广过程中,未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十二)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承包商市场准入。(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存在过失或不作为。小结——事故划分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事故责任主体有关单位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HSE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第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HSE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第九条发生一起较大HSE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降级、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记大过、降级处分。第十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工业生产(火灾、交通)员工伤亡2人责任事故、一般环境事件A级,或一个生产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A级工业生产(火灾、交通)员工伤亡1人责任事故或2起一般环境事件B级,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工业生产(火灾、交通)员工伤亡1人责任事故、一般环境事件B级,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发生HSE责任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阻挠、干涉HSE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破坏现场或不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救,使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包庇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根据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七条对承包商发生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警告直至降职处分。第十八条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006年7月21日,某液氨厂因管道腐蚀发生泄漏,厂长多次组织抢修都没有解决,结果发生泄漏事故,生产副厂长说,是生产工人抢修时违反操作技术规程引起。一生产工人说,发生泄漏时我们不知道往哪个方向逃跑,应急防护面具很少且陈旧,另一工人说,当时泄漏时只看到冒白烟,不知道泄漏。事后才知道企业有应急预案。抢修时工人未戴防护面具。结果3名工人发生中毒。该厂厂长要求编制了应急预案,生产副厂长把编制任务交给安全科长,科长交由科员组织编写。预案编写完成后,由安全科长审核,生产副厂长签发。后原生产副厂长已调离本单位,预案签发时间为2005年5月21日。上述调查经厂长、生产副厂长、安全科长、生产工人证实。该应急预案未向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例分析: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HSE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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