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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立宪运动(1905~1911)1、立宪运动的背景2、立宪运动的过程立宪运动的背景1、日俄战争1905年日本取得日俄战争的胜利,西方的独裁大国被东方的君主立宪小国打败,立宪主义的胜利和专制主义的失败,引起了人们对立宪制度有效性的关注。中国人也发现,差不多西方所有重要强国,都在立宪政府的基本原则上运作,而俄国人也在重新召集杜马,向立宪政体方向前进。中国人认为自己找到了一种生存的方式,立宪主义思潮突然风行,在士人、社会领袖和开明的官员中迅速传播。立宪运动的背景2、各方政治势力的推动权贵派:重要代表人物有郑国公载泽,肃亲王善耆,历任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的端方,后成为摄政王的载沣。官僚派:主要是地方督抚,驻外使节和各级官僚,袁世凯等尤其活跃。1905年7月,他与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周馥联衔上奏,请定12年后实行宪政,并派亲贵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为立宪做准备,被清廷采纳。立宪派:在野士绅知识分子是清末立宪运动的社会基础。立宪运动的背景welcometousethesePowerPointtemplates,NewContentdesign,10yearsexperience3、革命思潮的推动梁启超在日本流亡期间接触了很多具有新思想的日本人,并广泛阅读了西方哲学和政治思想的译著。他热诚的接受了民族主义和自由平等的观念。他指出,中国人个人的忠诚的对象是统治者,而不是中华民族;儒家学者强调天下统一,没有优先地有效地重点强调中华民族的重要性;专制和独裁是腐败和中国衰弱的根源。中国必须接受民族主义作为实施平等、自由和主权的先决条件。但中国还没有为一个真正民主和代议制的政府做好准备,而立宪制度更为有效。立宪运动的背景孙中山领导的激进人士对梁启超发动了抨击。他们认为,中国有必要推翻满清建立共和国,开创新时代。他们创办《民报》和梁启超论战。慈禧对革命的痛恨超过了对立宪主义的厌恶,于是她开始支持立宪运动。同意派满族王公大臣出国考察外国的政治体制,作为引入宪法的前奏。立宪运动的过程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1907年预备立宪公会立宪运动的过程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09年咨议局选举1910年资政院开院礼1911年任命内阁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7月16日,清政府正式打出“仿行宪政”旗号,发布上谕,“派载泽、端方等分东西洋考察政治”。直陈朝廷的难局:“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由于受革命党人吴樾的炸弹影响,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名单稍有调整,并分两路:载泽、尚其亨、李圣铎前往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戴鸿慈、端方前往美国、德国、奥匈、俄国、意大利。而其随员中,大都是后来历史上青史留名的大腕儿,诸如施肇基、夏曾佑、熊希龄、伍光建等等。考察政治大臣出访约半年,考察了14个国家。其间参观议院、行政机关、学校、监狱、工厂、农场、银行、商会、邮局乃至博物馆、戏院、浴池、教会、动植物园等,拜会政治家、学者听讲宪政原理,调查各项政治制度,搜集各类图书和参考资料等。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8月26日,出洋考察大臣戴鸿慈等人在《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援引日本的先例,他们认为“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既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该折阐述了最重要的立宪之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同一天,端方亦上奏“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以俄国为例,鼓励清朝当局不光要积极立宪,而且还得积极脱离专制政体,“取任人而不任法者,一变为任法而不任人”。慈禧太后于光绪三十三年(即1906年9月1日)下《宣示预备立宪谕》宣布预备立宪。预备立宪的内容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二.设立议会;三.实行地方自治。关于官制改革与预备立宪的关系,在清廷关于立宪的“上谕”中这样说过:“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官制改革关于官制改革的内容,根据主持这项改革的奕劻、孙家诵、戴鸿慈等人议定的方案,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权以定限。过去官职权限不分,“以行政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藉行政之名义,创为不平之法律,而未协舆情,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权,则必有拘平时之爱憎,变更一定之法律,以意为出入……而法律寝失其本意,举人民之权利生命,遂妨害于无形。”因此,必须使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各自分开,以资政院为暂时之立法机关,行政权属内阁,司法之权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之职,而法部实行监督。第二、分职以专任。‘政以分职而理,谋以专任而成”,将行政部门分设十一个部,分任政务、内阁各大臣共同对行政事务负责。第三、正名以核实。使各部名实相符,职权统一,以提高行政效能。因此,官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对清末官制改革的评价清末的官制改革,借鉴了西方的“三权分立”的主张和文官制度的某些经验和做法,对旧的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改革是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为实行预备立宪奠定基础。但是,清末官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君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过:“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反过来说,实行立宪,改革官制的目的,也就是要削夺大臣的权力,尤其是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及地方对中央的责任。实际上这次中央官制的改革是改革派与妥协派相互妥协的一种产物,尽管对原来的中央官制体制,还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改革,但是在改革的许多方面,仍然对中国原有的体制做了一些改革。因此,这次中央官制的改革,也表明清政府对立宪改革准备具体实施和推行。1907年预备立宪公会1907年,清政府提出要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各省筹设咨议局,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各地立宪公会纷纷建立。各地(特别在湖广、两江一带)主张立宪的政治团体陆续发表宣言,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同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提出速开国会、颁布宪法、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等诉求。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1908年8月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于众”为宗旨,不违“中国之礼教”,照“君主立宪政体”的原则来实施的。共有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第一部分:正文“君上大权”1.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3.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6.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8.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9.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12.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13.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14.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1.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2.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3.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4.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5.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6.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7.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8.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9.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第二部分: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1909年咨议局选举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和在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后,所进行的改革之一是在各省建立咨议局。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在英国考察英国后,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特色就在于“地方自治之完密,全国之制,府分为乡,乡分为区,区有长,乡有正,府有官司,率由地方自行举充,于风土民情,靡不周知熟计。”端方等考察回国后,在改官制的奏折中也提到:“至于一省之议会,实有参与立法之权。现在国会未能骤开,而省会必当先办,臣等以为宜俟各府州县议会成立,再由议员中选出,大县二人,中小县一小,暂充为省会议员,使立法机关草创成立”,并主张乡,市也设立议会。端方等建议先立府州县议会,再立省议会。1907年10月19日清廷下谕命各省设立咨议局,在这上谕中清政府第一次明确要求各省督抚在省设立咨议局,并提出将来的资政院选举议员,可由该局公推递升。由于清廷要求各省督抚速设省咨议局的上谕中,未规定具体要求与作法,因此有的督抚在接奉上谕后,便自行似定开办办法。1908年7月22日,清廷批准颁布了宪政编查馆同资政院似制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宪政编查馆又向各省督抚发出咨文,各省督抚得到这个咨文后,纷纷设立了咨议局筹办处;在此之前已经设立了咨议局,咨议局创办所的山西,江苏,湖办等省,也按宪政编查馆咨文的规定改为咨议局筹办处。各省咨议局的成立,标志着当时清廷推行的地方宪制进入了一个实质的阶段。地方咨议局的成立,大大突破了过去封闭式的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专制权力,它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始,也是清朝政治制度开始民主化的一个起点。1910年资政院开院礼1906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回国后,端方等人在《请定国是以安在计折》中,便奏请实行君主立宪,设立责任内阁和议会。在端方的奏折中,议会还只是一种征询事政的机构。他们主张设立一个“议政机关”来“合议政事”,并且要以它作为宪法上规定的议会的“基础”。这个“议政机关叫什幺名称,在这个奏折中没有具体指明,而后来一个《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中,才对名称作了具体论述。端方等要求设立“集议院”的建议,以及他们设想的规章和职任程序,实际上是奠定了不久后下诏建立的资政院的框架。正式设立“资政院”,则是庆亲王奕匡等人在厘订中央官制时提出的,奕匡采纳了端方在组建这样议
本文标题:清末新政和立宪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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