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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给排水同行谈消防新规范(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2013.05.11·上海(共580页)说明•现在谈消防规范的条件还不十分成熟,因为规范尚未批准,条文还在修订之中•但大家急于了解,这个想法可以理解•正式执行时,当以正式文本为主•去年曾经来过深圳,参加过深圳市土建学会给水排水委员会的学术交流,内容会有撞车现象“消防规范年”•今年可以称为“消防规范年”,预计有可能会有11本消防规范被批准出台•最终会有多少规范出台,还不十分清楚•哪本先出,哪本后出,也难确定理由•这些规范多数在09年通过审查,09年至今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了•公安部消防局标准处马恒处长今年有可能退休,在手工作将会有个交待•据说,公安部已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消防规范报批稿,住建部已将审查意见返回,现在报批工序只剩下最后一个环节了审查时间长的原因揣测•报批稿审查时间长是因为:消防规范数量过于集中,且不少消防规范有软肋•如:新《建规》的外墙保温材料《喷规》的缺少低负荷火灾试验《喷施规》的协会标准的大量引用《消规》的横向协调工作《细规》的适用范围和设计参数《炮规》的小炮的水量计算……等目次•一、关于消防标准体系研讨会•二、《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后的新《建规》•三、《喷规》的修订•四、《消规》的制订一、关于消防标准体系研讨会消防标准体系研讨会•早些日子,消防界开过两次消防标准体系研讨会,讨论消防规范体系方面的问题,讨论结果是:•《建规》与《高规》要合并•《喷规》与《喷施规》要合并•其他消防的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要合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同类型标准要合并(如: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标准体系研讨(续)•实施这些举措的目的是:——理顺消防规范的体系——减少条文之间的矛盾——减少规范的总体数量——减少规范内容的重复•方便设计、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使用•(规范数量可从标准号看出《城镇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788,国标已经有788本了)消防规范新动向•由此而出现的消防规范新动向为:•1《建规》与《高规》合并为新《建规》•2《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3《消规》的制订、审查与报批•4《细规》的制订、审查与报批•5《泡规》的出台•6《炮规》的制订、审查与报批…;•这就是:“消防规范大范围修订和制订”二、《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后的新《建规》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必然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容积、设置高度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消防备用泵的设置…等(《高规》强调)《建规》与《高规》合并(续)•但有的条文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5年修订时将“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未予明确,应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新《建规》简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X•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新《建规》前言:主要变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只讲给排水)•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新《建规》条文示例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说明: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27m与24m之差)其他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新《建规》主要变化(续)•2.增加消防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3是难点所在,一方强调保温,节能减排,一方强调防火安全,都有道理,较难统一)消防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的章节7灭火救援设施(和给排水也有关系)7.1消防车道(原来只有这个内容)7.2救援场地和入口7.3消防电梯7.4直升机停机坪11木结构建筑有关条文示例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也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还涉及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7.3.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有关条文示例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新《建规》主要变化(续)•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增加的“8消防设施的设置”章8消防设施的设置8.1一般规定(现为《建规》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室内消火栓系统(现为《建规》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自动灭火系统(现为《建规》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防烟和排烟设施8.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规定8.1.2城镇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的规定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规定消防车停靠屋面设室外消火栓系统厂房、居住区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8.1.3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条件8.1.4液体储罐(区)内设固定水冷却设施一般规定(续)8.1.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固定水冷却设施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8.1.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设置挡水措施、防淹措施8.1.9灭火器设置、轻便消防水龙配置8.1.10外墙玻璃幕墙,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8.1.11室内、外消防设施的标志设置一般规定(续)8.1.12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装置的设计和灭火器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8.2室内消火栓系统8.2.1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8.2.2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定8.2.3古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8.2.4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超面积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定8.3自动灭火系统8.3.1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8.3.2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8.3.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淋)的规定8.3.4单、多层民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淋)的规定8.3.5固定消防炮的设置8.3.6水幕系统的设置8.3.7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续)8.3.8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涉及细水雾)8.3.9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8.3.10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8.3.11烹饪操作间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新《建规》条文示例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细水雾第一次进《建规》条文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细水雾第一次进《建规》条文(续)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过窄上规范条文的条件•上规范条文的条件:有专用标准•专用标准的条件:有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件:有消防专用标准•消防专用标准的条件:消防研究所或消防局主编原第9章目次(删除章节)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9.1一般规定9.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9.3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9.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现撤销该章节)(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新《建规》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要关注其他章节的内容——总则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讼证。要关注其他章节的内容——术语2.1.24充实水柱由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涉及给排水的术语偏少,本术语在条文中未曾出现,属于无的放矢,射流的射程测试无法按术语实施)要关注其他章节的内容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要关注其他章节的内容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关注其他章节给排水的内容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要关注其他章节给排水的内容4.2.2……。注:……。4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其他章节给排水条文示例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要关注其他章节的内容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其他章节给排水条文示例(续)5.3.2……。……。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章节给排水条文示例(续)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
本文标题:和给排水同行谈消防新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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