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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07-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概述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确定了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同时也确定了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监理合同是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获取监理报酬的依据;也是监理委托人接受与衡量监理服务,支付监理费用的依据。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与其他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标的物的差异,即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特征有:1服务性合同2非承包性合同3非经营性合同4合同包含有授权内容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三、监理合同的形式1、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受限制,由双方以条款形式约定即可。2、标准化合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08)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四、监理合同的构成建设监理合同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或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四、监理合同的构成1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3合同标准条件4合同专用条件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2)监理合同协议书。(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5)监理中标通知书。(6)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二、监理合同的构成3合同标准条件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参照国际工程监理通用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着重阐明双方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二、监理合同的构成4.合同专用条件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合同双方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对合同条款的一种完善和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与合同标准条件的编号是一致的,顺序也是相同的。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五、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的。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监理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投标监理大纲则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计划,是投标人为了取得监理报酬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2、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正文,是合同双方签章的部分,是整个合同文件的核心。概括性的总汇,将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写入其中;双方签署即可使合同成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委托人与监理人;工程概况;合同文件的组成;报酬、合同责任期等。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参照国际工程监理通用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着重阐明双方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用词的定义合同标的监理人合同履行期间所完成的服务工作,可划分为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三大类。合同标的1、正常工作正常工作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及分包人技术监督与检查施工管理合同标的附加工作1.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使得正常的服务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2.原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义务,后由双方达成协议改由监理人来承担的工作3.监理人应业主要求提出更改服务内容建议而增加的工作内容合同标的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它是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工作。监理合同协议终止后,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善后工作;由于非监理人应承担责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授予监理人相应权限;对承包单位的选择权;被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的义务负责好外部协调工作;为监理人提供协助协助服务工作;支付酬金。委托人的责任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5)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理人的权利获得酬金、奖励的权利;终止合同的权利;对工程实施有关事项的建议权;对监理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对承包商行使质量否决权等。监理人义务不能随意转让监理合同;忠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的责任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6)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7)监理报酬经招标的监理项目,完成正常监理工作的报酬是由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确定的。结算的监理报酬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监理报酬应按照专用条件相应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币种、数额支付。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8)合同争议的解决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9)其他约定①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知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调,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③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5监理合同专用条件(1)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4)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5)委托人必须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5监理合同专用条件(6)委托人的常驻代表。(7)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自备、但给予补偿的设施名称、数量及其补偿金额。(8)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的数量,且明确规定监理机构不用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5监理合同专用条件(9)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其承担责任的办法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10)监理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以及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计算汇率)、金额。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1)当监理人为监理项目作出特别贡献时的奖励办法,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时,按可计算效益额的10%-30%奖励给监理机构。(12)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选择仲裁的,还应达成仲裁协议。
本文标题:07-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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