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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迎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024民初1183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迎彬,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公司)因与被告李迎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伟民独任审理,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创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燕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迎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格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9月7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103149.74元用于向河南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置广汽传祺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MGAA1C58H1309763;发动机号:F273510)。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连续逾期4期未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拖欠的租金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租金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其中包括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1‰/日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和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等。同时根据《车辆抵押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有权从抵押物(租赁车辆)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等。经查,被告李迎彬在抵押合同和租赁合同中预留的地址不是其真实居住地址。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租金人民币120447.38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111.85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8000元按照8000元计算);4、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广汽传祺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MGAA1C58H1309763;发动机号:F27351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迎彬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被告李迎彬向原告创格公司递交融资申请表。2017年9月7日,原告创格公司与被告李迎彬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总则双方一致同意,依据申请,购买车辆(以下称为“标的车辆”)出租给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和双方同意将标的车辆上户在指定的登记人名下。但标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在严格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付清全部租金及枝头费用后,有权要求向其转让标的车辆的所有权。…第三条融资项目、租金和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应收取的全部租金由购买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应收取的融资收益构成。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的价款、保险、购置税、车船税等相关费用,具体融资项目见附件。附件中首期租金指在租车前向预付的租金。…第十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租赁期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前解除合同…(1)连续2期未按约向支付租金或累计6期未按约向支付租金;…2、当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有权按应付租金1‰/天的标准向收取违约金,直到向付清全部应付租金及违约金为止。3、因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均由承担,包括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现场催收、查找或控制车辆、司法催收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其中进行现场催收,须承担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次的现场催收费用,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并要求及保证人(如有)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另须向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计算出的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该合同附件约定融资车辆为广汽传祺2017款200TG-DCT两驱精英版,发动机号:F273510,车驾号:LMGAA1C58H1309763,购车总额为127687.18元,融资总额为103149.74元,首期租金为24537.44元,附加费三项共计18687.18元,租赁期限36,每期租金金额为3542.57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创格公司按合同约定购买标的车辆,并将该车辆登记于被告李迎彬名下,2017年9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为原告创格公司。被告李迎彬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创格公司支付两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依合同约定在支付前两期租金后,不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创格公司要求解除《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给付下余34期租金120447.3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创格公司另要求被告李迎彬按合同约定赔偿未付租金的25%即30111.85元的违约金,在被告李迎彬的未付租金中已包涵了原告创格公司应得的收益,本院认为,原告创格公司要求未付租金的25%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酌定被告李迎彬向原告创格公司支付未租金的10%为宜,即12044.74元的违约金。《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车辆已抵押与原告创格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创格公司要求以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迎彬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李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447.38元及违约金12044.74元;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迎彬的抵押车辆(车辆识别号:LMGAA1C58H1309763;发动机号:F273510)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被告李迎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伟民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牛冠辉
本文标题: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迎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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