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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主要内容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推进会议在昆明召开2012年12月06•11月28-30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推进会议在昆明召开,来自16个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仲裁科长、仲裁院院长及部分县、市、区仲裁院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谢群同志作了《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重要讲话,总结了近年来我省仲裁院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仲裁院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州市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坚持标准、健全制度,强力、快速、规范、科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确保今年全面完成仲裁院建设的以下目标任务:一是十六个州市以及年度办理案件达100件以上的县市区在今年年底完成仲裁院建设;二是其他案件较少的县市区,于今年完成加挂仲裁院牌子的工作。234•会议印发了《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手册》,提出了仲裁院建设标准、仲裁场所规范、仲裁庭建设规范、仲裁庭审规范、仲裁文明规范用语、案件处理流程图,并提供了各类仲裁制度范本。5•会上,昆明市、玉溪市、大理州、富源县、开远市仲裁院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介绍了本地仲裁院建设的进展和经验。谢群副厅长与会议代表一同参观了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真观摩了仲裁庭、调解室、档案室等场所,详细了解了仲裁院各项制度及公示信息。67一、劳动争议概述(一)定义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被讨薪时称确认拖欠工资,但由于经营状况确实无法支付,是否为劳动争议?8(二)劳动争议分类1、按内容分一去职争议,指因除名、辞退、辞职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二管理争议,指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因管理事项发生的争议;三待遇争议,因执行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经济补偿、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四劳动合同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其他劳动争议,如确认劳动关系、女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以及其他劳动争议。9(三)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的意义•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企业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是•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措施•3,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10•(四)解决劳动争议的规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大量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各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12、按争议主体分一个别争议: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集体争议:劳动者10人以上,有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2009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12二、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一)着重调解;(二)及时处理;(三)合法;(四)公正;(五)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3三、处理劳动争议体制(一)争议处理的渠道1、双方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申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3、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反映,要求行政处理。144、申请仲裁,一裁终局或非终局裁决。5、向法院起诉。A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B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三条)。15(二)和解、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区别1、地位不同。(调解的独立性)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4、调解的效力不同。三、我国的劳动争议状况劳动争议案件数高速增长其他性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超过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大,对抗性加强劳动者的申诉率高,胜诉率也高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大多于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依法裁决的比重进一步加大16171819四、我国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宏观上说,•非公有制企业中,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导致劳资双方利益根本对立,是劳资冲突的根源;•当前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与私有制企业趋同,因此劳资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也会产生冲突;•制度的变迁与滞后导致劳资冲突。2021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一)组成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工代表(民主推选)用人单位代表不超过1/3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微观上说,政府、企业等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不依合理程序制定政府、企业等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少在劳动争议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国有企业改制和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导致了劳动争议的产生一些企业知法犯法造成劳动争议贪图私利,钻国家和单位政策空子的心理法制观念淡薄习惯观念制约2223•(二)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原当事人自由选择调解或仲裁;调解过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可以提请仲裁。(详细可参考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24五、劳动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4、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25(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6(三)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1、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第三人。3、代理人。27(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60日延长至1年中断中止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一般书面申请特殊可以口头申请3、对申请的受理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4、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及被申请人答辩5日送达副本10日答辩5日送答辩书28(六)劳动争议中的证据1、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9六、企业用工管理问题30(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1、裁决前的和解。2、裁决前的调解。3、仲裁裁决的时限。受理之日起45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延期不超过15日。4、裁决书。5、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6、终局裁决和其他裁决。7、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31七、案例讨论32•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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