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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定义也称为“契约”、“协议”,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合同概述二、合同范围1.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不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劳动隶属关系等内容2.仅限于财产关系方面——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三、合同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3.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第一节合同概述四、合同类别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存在履行抗辩权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责任较重——无偿合同轻微过失免责(如书所示)第一节合同概述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买卖为诺成合同——赠与为实践合同(如药案)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具备法定形式才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第一节合同概述5.主合同、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6.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垄断行业多为格式合同7.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8.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二节合同法一.合同法是调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节合同法合同法总则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担保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第二节合同法合同法分则第十章买卖合同第十一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二章赠与合同第十三章借款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四章技术合同第二节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自由原则——最重要的原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地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节合同法(二)公平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义务和法定的附随义务(三)公序良俗原则——弹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四)鼓励交易、促使合同履行的原则——尽量补救,而非直接作废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1.合同订立——一段动态的过程——谈情2.合同成立——一个静态的结果——领证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成立的条件1.一般要件——主体+条款2.特殊要件——法定或约定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一)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形式。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由于书面形式使当事人责任明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举证容易,有利于纠纷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所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该合同不能成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包括当面洽谈和电话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口头形式大都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商品买卖或服务,即便是标的额较大的交易,也是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立即表示完全接受,并且能够“即时清结”的情况。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三)其他形式这是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之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1.通过其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形式——推定形式2.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但是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四、合同订立方式1.基本方式——要约+承诺2.其他特殊方式——交叉要约、意思实现以及强制缔约(一)要约概述1.定义——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条件:1)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原则上应向特定受约人发出3)内容必须具体明确4)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特别说明:1.凡是表明“保留解释权或说明权”,均不能构成要约2.一旦构成要约,要约人必须接受合同约束,承担法律责任3.条件不完备不能构成要约,但是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第三节合同的订立3.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以下均为要约邀请1)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二者的本质区别1)要约本身即构成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合同订立的实质性阶段;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实质条款,仅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2)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为要约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合同的订立4.要约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特定的行为形式,如出租车、超市等5.要约的法律效力——亦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对要约应负的法律责任,但要约人可以有条件的撤回或撤销要约。第三节合同的订立1)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2)当受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3)要约人违反规定,并由此给受约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4)要约仅赋予受约人权利,对受约人不设定义务,受约人可以回应,可以拒绝,也可以不作任何表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第三节合同的订立6.要约的生效1)口头要约——自对方了解要约起开始生效;2)书面要约——我国认可到达主义,即到达受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可生效,不以受约人是否实际知悉为准,否则对要约人有失公平第三节合同的订立7.要约的有效期间——超过该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再受要约拘束,受约人也失去承诺资格1)约定期间——以要约中约定的期间为准2)合理期间——未约定的视交易习惯、联系方式等确定第三节合同的订立8.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1)含义——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2)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撤销(1)含义——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宣告取消该要约(2)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3)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未生效时可以撤回,要约已生效时只能撤销,且某些法定的要约不可撤销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撤回投标,招标人应退还保证金;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第三节合同的订立9.要约的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受约人不再具有承诺资格1)要约的有效期届满2)受约人拒绝作出承诺;3)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说明:要约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存在失效的结果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二)承诺概述1.定义——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法律意义——要约一经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合同的订立3.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迟到的承诺效力待定)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非实质性变更效力待定)第三节合同的订立4.承诺的生效:1)到达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之内即开始生效2)行为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受约人作出承诺行为即开始生效第三节合同的订立5.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宣告取消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撤回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此承诺只能撤回,不可撤销。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三)其他订立合同的方式1.交叉要约——同时互发两个内容一致的要约,后要约到达时间即为合同成立之时2.意思实现——承诺无需通知之时,行为发生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3.强制缔约——法律明确规定特殊行业有义务必须缔约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四)合同条款1.基本条款——自行选择1)含义——即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2)法律意义——法律仅起提示作用,而非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中部分或全部条款第三节合同的订立3)具体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节合同的订立2.通常条款——无需选择自然存在,即法律直接决定的必然合同条款3.特殊条款——非经选择不能存在,即当事人特殊约定的合同条款4.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节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的两种形式:1)普通合同+格式条款——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2)格式合同——即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协商权,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第三节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的特别法律规定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优先采信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信非格式条款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五)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宣告成立1.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2.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5.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6.特别说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履行审批或登记等法定程序时,应当自程序合法之后合同方可成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六)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发生争议后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之一。1.对话方式——承诺之地2.通知方式——到达之地3.行为方式——行为完成之地4.书面方式——最后签章之地5.电子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七)缔约过失责任1.含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条件——仅存在于缔约过程之中,即首次接触开始,至合同成立为止1)首次接触之前,没有法律责任2)合同成立之后,存在违约责任第三节合同的订立3.缔约过失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王某经商多年后准备开连锁店,他与信达公司联系,希望获得该公司的连锁经营许可权。信达公司答复,按照公司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权需在六个月内递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书,并有100万元的资金投入。王某于是开始积极准备,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并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计划书。五个月后他一切准备就绪,向信达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时,信达公司却通知他公司出台了新规定,要求新加盟商必须投资150万元才可授予。王某认为价格变动太大,拒绝了加盟要求。同时他认为信达公司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要求信盟公司按原来的条件授予其经营许可或者补偿他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在本案中,信达公司提出的条件不能看作是一个合同的要约。首先,它提出的条件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而是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其次,它提出的条件内容也不足够具体、确定、完整,他对申请人提出的计划书还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再次,信达公司也没有与王某签订授予经营许可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所以,也就不存在王某以实际行为承诺的问题,信达公司
本文标题:合同法课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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