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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分则总则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对撤销权及其他财产关系得影响。(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意义:两者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意义: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区分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意义: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有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之分。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得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特点: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调整动态财产关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成立案例2000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请问:甲、乙的合同是否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李某于某日丢了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1万元,各种票据约8万元。李某发现丢包后,立即在当地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连续发播寻物启事。寻物启事称:谁归还提包,失主则付给拾得者1.5万元酬金表示感谢。后张某捡得该包,并欲交李某。但交付时,要求李某先支付1.5万元,否则将不返还李某的提包。李某提出当初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找到遗失物,考虑到提包内只有1万元现金,因此不能给1.5万元,只能给2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拒绝交出提包。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2、要约的存续期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2该合同是否成立2000年2月21日,飞龙建筑材料厂向大山建筑原料厂发出一份报价单:“飞龙愿意向大山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价格为10元,价格中包含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个月内运送。”3月1日,大山向飞龙发出一份订单:要求飞龙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按照该规定,10万吨石灰石应在6月份运完。但由于各种原因,飞龙未能按期履行完,而是直到10月才全部交完货。为此,大山以飞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要求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以上案例中,如果3月1日,大山向飞龙发出一份订单:”要求飞龙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为准。“而事后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飞龙的做法同上。此时,该合同是否成立?(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1、确认书及其性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附随义务王某等三人于2004年5月4日到某车站购买了返回A县的长途汽车票,车票上未注明开车时间,只写明班次为4187次,车站时间表上写明开车时间为下午3点整。王某等于下午2点40分到车站候车。3点钟,被告知,该班车因故不能按时发车,要求购买了4187次车票的乘客等候,但具体何时发车,仍不确定。王某等候车至4点半,该班车仍未到达。车站人员也说不准具体时间。王某等便到附近吃饭。4点50分,王某等三人回到候车室时得知4187次汽车已于15分钟前到达,并于5分钟前出发。王某等三人即向站方交涉,站方答复当天已无其它车到A县,并表示误乘系王某等三人自己的过失,但鉴于站方也有一定过失,可以退票并收取退票费。王某等无奈,又不能耽误次日上班,遂搭乘一出租车于当天返回A县,共花费180元。事后,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车站赔偿损失。车站是否应赔偿其损失,为什么?格式条款案1张某以20元钱向个体户李某租用两张海滩晒太阳时供躺卧用的折叠椅。椅子上贴有告示,要求承租人向服务人员索取收据,并予以保留,以供检查。张某向服务人员索取了收据后,找了一个地方将折叠椅放好,躺上去时由于帆布不坚固,导致跌落受伤。遂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以收据后面记载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张某则主张,“虽然曾看到该票,但不知道该票上有免责条款。”,因此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的请求是否有依据?格式条款案22002年,记者顾荣在外出差时入住重庆华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顾荣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然而入住后的第三天早上,顾荣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3000多元财物被盗,房门却开着。顾荣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为由拒绝赔偿。宾馆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条款概述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如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不可少的,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工人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等。(2)特意待定条款。(二)、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1、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请求权、相对权、平等性等。2、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1)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密等义务。违反此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
本文标题: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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