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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卫生监督机构采封样后,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卫生要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应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法责成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进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做好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产品的餐饮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和工商管理部门。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五、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当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六、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大力宣传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生产场所卫生良好、消毒工艺流程合理、餐饮具检查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选址不合格、卫生状况差、餐具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坚决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职工总数:生产场所面积:日产量(件):项目具体要求检查结果不合格原因合格不合格选址要求不得建于居民楼内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布局要求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生产用水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设备要求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卫生要求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洗消设备每天清洁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人员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出厂检验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卫生制度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包装要求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销售记录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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