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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危险化学品因其具有不同程度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储存保管上,不同于其它一般物质,需要加以特别防护。在做好一般物质储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加以严格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物品戊非燃烧物品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危险性分析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因素表现在物品本身(内因)和储存环境(外因)两个方面。(一)内因1、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由于混合或接触而发生燃烧危险的物品,称作混合危险性物品,有时也称“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这种混合危险性物品,在储运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其原因是,这些物品在储运时,往往由于储存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标签,没有说明书,也有因一些单位储存场地减少,或者临时任意存放,而出现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放的情况。2、产品变质:有些物品由于长期不用,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二)外因1、包装破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容器的包装损坏,或者出厂包装不符合要求,都会引起事故。常见的情况有:(1)硫酸坛之间用稻草等易燃物隔垫;(2)压缩气瓶不带安全帽;(3)金属钠、钾的容器泄漏;(4)盛装黄磷的容器缺水;(5)电石桶内充装的氮气泄漏;(6)盛装易燃液体的瓶盖不严,瓶身上有泡疵点,受阳光照射聚焦等。出现这些情况往往引起危险。2、储存条件储存仓库建筑条件差,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房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缺少保暖措施,无雷电保护装置等,使某些性质不稳定或受储存条件影响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引起燃烧爆炸事故。3、违反操作规程搬运危险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垛堆过高不稳,发生倒桩;或在库内改桩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4、灭火方法不当发生火警时,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使用不适当的灭火器材反使火灾扩散,造成更大的危险。5、着火源控制不严着火源,指引起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电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品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1)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2)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气设备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程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曝晒等。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二)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其他条件。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审核、验收)的仓库内。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自燃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地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5、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存放。6、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性能标志。四、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三种。隔离储存:在同一仓间或同一区蜮内,不同的物质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质之间用通道保持一定空间的储存方式。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蜮内,用实体墙等分隔物将其与禁忌物质分离开的储存方式。分离储存: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内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蜮的储存方式。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原则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四定”、“三分”原则进行储存,即定库房、定品种、定数量、定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质混合储存。六、储存安排及储存量限制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要求。2、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分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有毒气体同储。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5、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6、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七、储存危险化学品防范措施。1、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施、防火间距、建筑等)。2、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从业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进行管理。3、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4、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并应妥善处理。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八、《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有关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第三章储存管理中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装置。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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