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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解析案例某企业员工小李,下班后和同伴一起骑自行车回家,两个人一高兴,到路边的小饭店吃饭,喝酒。结束后回家的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受重伤,对方负全责。问: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判断:符合十四条工伤认定√十五条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也符合√是否可以根据十五条来判断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几个具体规定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利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认定工伤的几个具体规定二、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几个具体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一)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按照上述规定分析:1、如果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小李达到醉酒的程度,即使符合《工伤保险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上述规定分析:2、认定上下班途中的主要依据是: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是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至于上下班途中做了其他什么事情,并不是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依据。比如说,躲避上下班高峰时间;顺路去父母、子女家中探望;买菜等日常生活的活动。所以,如果没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小李达到醉酒程度,即使他没有直接回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王某为外企职工,2010年入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因为公司原因,整个部门解散,没有给王某安排工作,直接让其办理离职手续,给予1.4倍的经济补偿金,并告知王某如果不接受,将进入经济性裁员流程。王某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反丁的协商程序,而是直接赔偿1.4倍要求解除,所以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跳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倍的赔偿。根据第2项规定,必须是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的规定,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案例陈某,会计专业,2014年入职某私营企业,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1年之内陈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则视为自动辞职,无相关补偿金。2015年底,陈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合同相关条款无效,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这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者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规定:劳动者必须举证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有上述情形,如果不能举证,则仲裁或者法院将难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案例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冲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争议起诉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相关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这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者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规定,此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关系成立。但是,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按照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依法享有病、伤、残、亡等必须有的待遇,也就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双方具有劳动关系。TheEnd
本文标题:劳动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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