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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政办综〔2008〕49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适用范围:使用区级预算内外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含共建项目配套资金)、政府性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分工。⑴工程预付款:区级实施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工程预付款,特殊情况需安排工程预付款的,由业主提出意见,提交区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⑵工程进度款: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实,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提交区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由区1审计局负责审核,项目业主不再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但项目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工程施工图纸审核。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组织(聘请)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使用功能、质量要求及深度广度等进行审核。项目业主应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核意见,要求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后方可向审图机构报审以及进行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四、工程项目预算。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最高控制价作为《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项目预算。五、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区财政局在进行施工合同审查时,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应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⑴劳保费根据企业实际等级予以调整(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⑵中标后28天内按规定经核对对确认的清单工程量少算部分(仅指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应调整部分)、缺漏项目(如有)造价进行调整。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不得对招标施工图纸少算、缺漏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六、工程项目材料价格风险幅度。⑴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在施工合同中至少应对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前三位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价格风险幅度(±10%之内由承包单位承担或受益,±10%之外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予以明确;⑵施工风险费用调整按照《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一施工风险费用调整办法的规定的通2知》(泉丰政办综[2008]8号)第8款执行;⑶区级实施项目不再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包干系数为零);⑷区财政局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查时应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及调整办法予以审核。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综合单价的确定。⑴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大于±1%的,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区财政局审定。八、合同外材料单价的确定。合同外新增材料单价计取可参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当期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信息价格。如有争议,可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建设及审计等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同等质量按市场询价记录最低价计取。九、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综合单价。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确定。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审核后确定。合同外新增项目的造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乘积为该项目增加的工程结算价。十、工程有关资料备案。⑴确定中标人后28天内,中标人提出的并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核对无误的工程量应同时向区财政局、审计局备案。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发生后14天内,承、发包及监理单位应按《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要求及时办理签证单。项目业主按照《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泉政文[2003]353号)要求将设计变更报区发改局审查,区发改局应在接到设计变更请求及完整的设计变更材料的28天内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予以3审查和答复。项目业主应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发生后的56天内将附表、经设计单位同意签章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区发改局等五部门对设计变更请求审查答复的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审计局备案。⑶根据《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一施工风险费用调整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8]8号)第八条规定承发包双方补充协议及工程量,应于该事项发生后14天内向区财政局、审计局备案。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的,不得列入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范围。十一、审计部门的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业主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十二、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的概算、控制价(预算)、中标价、竣工结算分别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业主在泉州市丰泽区公务信息网()上公布。十三、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泉财建〔2007〕515号)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4附件: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泉财建〔2007〕5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现将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转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建设局泉州市审计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5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6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7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8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三)不可抗力;(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9(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第三章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第十三条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10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第十五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一)工程量清单内项目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11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按上述(一)、(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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