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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授课规划◆教学目的:学生能理解和掌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教学重点和难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及二者的关系。◆教学方法:讲授。◆计划课时:4课时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1)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2)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3)指导行政法自身的发展2、补缺功能第二节一、概念: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案例\A10.doc◆依法行政原则最早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在1895年出版的《行政法》一书中提出。二、基本内容(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禁止自由授权无规定禁止(二)法律优位原则1、概念:是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狭义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本教材主张此说)◆广义说: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2、法律优位原则包括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1当法律对某些事项已有明确规定时,行政立法应以此规定为依据,并不得与此规定相抵触。案例\A19.doc2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立法无效,应予以修改或撤销。案例\A18.doc3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2)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必须是有效的实质性法律规范。2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活动是无效或违法的,应被修改或撤销。案例\A26.doc(三)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1、法律保留的分类(1)绝对保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规定。(2)相对保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将由其保留的某些事项,授权给行政机关规定。案例\A17.doc2、法律保留的内容(1)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1对某些事项,宪法已将其立法权保留给了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2对于已经由立法机关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地以法律作为依据。(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1行政职权的存在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其行使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行政活动是违法的。案例\A31.doc2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念: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理性和行政法的目的,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理智的人都不认为行政机关在正当地行使权力,即为不合理。”二、基本内容1、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案例\A20.doc2、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案例\A21.doc案例\A22.doc◆比例原则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警械使用条例》第五条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基于急迫需要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应事先警告。但因情况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1)妥当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2)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有多种适合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该原则意在防止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小题大做”,正如一位德国学者弗莱纳所比喻的一样,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只用鸟枪即可。(3)均衡原则: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德国学者迈耶•柯普(MayerKopp)对该原则也曾作过形象的比喻: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虽无鸟枪,但也不可用大炮打小鸟。◆德国学者希尔希贝格还曾以弗莱纳“以炮击雀”之名言比喻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之间的差异:用大炮击麻雀,是违反必要性原则,因为只需使用鸟枪即可;而用大炮击麻雀,不论击中鸟与否,炮声都会惊吓邻居,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这样则违反了均衡原则。王明打伤他人警绳(必要性原则)警察进行抓捕手铐(妥当性原则)手枪(均衡原则)第四节信赖保护原则一、概念: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案例\A12.doc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1、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2、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例\A29.doc第五节正当程序原则一、概念: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中的理想和在进行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马丁·路德·金1、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案例\A30.doc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原则行政行为的过程行政行为的结果◆资讯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是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都应当向相对人公开。(1)瑞典:1766年《出版自由法》、1980年《保密法》(2)美国:1966年《信息公开法》、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96年《电子化信息公开法》(3)中国: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案例\A32.doc2、公正原则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回避制度3、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可以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案例\A27.doc◆参与原则包括的内容(1)获得通知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符合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定条件下,有要求行政主体通知其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2)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活动所涉及的事实向行政主体作陈述的权利。(3)抗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不利指控,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向行政主体提出反驳,旨在法律上消灭或者减轻行政主体对其提出的不利指控的权利。(4)申请权: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调查(出示证件)传唤(告知原因和依据)询问查证(一般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期间通知家属)询问笔录双方签字认可思考练习题案例\A25.doc案例\A24.doc
本文标题: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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