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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法治之惑2010年1月13日凌晨,大多数中国人还在熟睡之中。大洋彼岸,一个名叫DavidDrummond的美国人写下了一篇博客。几个小时后,这篇宣布“谷歌集团考虑关闭谷歌中国网站以及中国办事处”的博客让刚刚醒来的中文互联网世界炸开了锅。第二天,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外国记者就此提问。发言人姜瑜回应说:“我想强调的是,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的发展,努力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中国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同其他国家一样,依法管理互联网,有关管理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我还想强调,中国欢迎国际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依法开展业务。”对于熟悉中国互联网政策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从逻辑到用语都完全在预料之中的答案。大约2个月后,两会期间的新闻发布会上,又有一名澳大利亚记者就互联网问题向发言人李肇星提问:“在新疆互联网似乎被关闭了,我想问什么时候能重新开启那里互联网的运营。”这位曾经的外长回答的大意同样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唯一的区别是,他的回答更有个人风格些,他向这位外国记者强调:“包括你的祖国澳大利亚在内”,大家都在依法管理互联网。他还补充说:“我们还没有听说有哪个国家有中国那么多网民,大概有4亿网民,还有几百万个网站,他们依法享受着网络交往的自由,当然也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这项自由权。”事实上,将姜瑜和李肇星的回答综合起来,正是中国政府向外界解释互联网管理问题的统一“口径”。这一“口径”大体包括三个要素:第一,强调中国互联网是自由的,证据是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和网站、博客数量;第二,强调中国互联网是开放的,证据是诸多外国互联网公司在华运营业务;第三,强调中国互联网是依法管理的,并且特别强调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都是依法管理互联网的,中国并不特别。倘若搜索近年来官方对互联网管理问题的表态,无论发言者是谁,发言时机怎样,其中心思想往往脱离不了以上三点。表面上看来,这样的表态实属高明,既展现了融入世界经济秩序、接纳“自由”“开放”等普世价值的姿态,又用“依法管理”的“国际惯例”让批评者无话可说。然而,中国对互联网的“依法管理”果真和那位外国记者的祖国是一样的吗?中国的这种“依法管理”是不是真正的“法治”呢?总有一些事实让人在心里犯起嘀咕。自2009年开始,“跨省追捕”成为互联网热词,“王帅案”、“吴保全案”、“曹县帖案”令人应接不暇,网民的发言遭到威胁,互联网自由被蒙上一层阴影。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威胁基本上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法律程序实现的。又比如,当网民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某位央视女主持人的名字,按下回车键之后,跳出来的网页却提示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这真让人费解:究竟是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规定了中国网民不能看到关于这位女主持人的全部信息?回到本文开头的谷歌退出中国事件,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这家当今世界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创始人之一SergeyBrin在针对此事发表看法时曾抱怨“中国模糊不清的经商规则”——好奇怪!法律应该是公开而明确的,在一个依法管理互联网的法治国家,为什么会出现“模糊不清”的规则?这种“口径”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反差让人产生兴趣:中国的互联网管理,到底是“法治”(ruleoflaw)还是“法制”(rulebylaw),抑或是“人治”?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中,我将就这个问题展开全面而具体的讨论。
本文标题:中国互联网法治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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