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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2014.1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程序规定》共十四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管辖、律师参与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一、修改《程序规定》遵循的原则(一)忠实立法原意在修订中,始终忠实于立法愿意,一方面对于法律授权性条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序,不随意扩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内容,不折不扣地执行。(二)强化人权保障强调人权保障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和基本任务中。二是在不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一些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环节,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修改《程序规定》遵循的原则(三)提升侦查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一些新权力,但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在修订《程序规定》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战斗力。(四)准确把握定位《程序规定》作为公安机关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文件,规定的内容涉及公安机关侦查权和公民诉讼权利等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执法要求,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对此类内容,在作为内部规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予以规定。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管辖(二)辩护制度(三)证据制度(四)强制措施(五)侦查措施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管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此次《程序规定》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侦查管辖不同于审判管辖,应当从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进行设计;二是有关案件的移送、指定管辖的程序应当便捷、高效,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办理。1、犯罪地的概念原《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此次修改过程中,结合《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有关打击假币、毒品等案件适用法律意见,适当扩大了犯罪地的外延与内涵。(一)管辖2、并案侦查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提高办案效率,《程序规定》第18条专门列举了可以并巡查侦查的四种情形,便于公安机关执行。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一定关联,如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以及对盗抢机动车进行拆、销脏等犯罪,并案侦查有利于查明整个犯罪链条的情形。3、指定管辖一是明确指定管辖的程序。二是明确指定管辖案件的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程序。此次中央政法各部门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程序规定》第20条完全采纳了上述规定)(二)辩护制度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综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第47条)2、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二、修订的主要内容3、进一步明确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和会见秩序的措施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第50条)。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不得监听(第52条)。三是规定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并对“有碍侦查”情形予以明确。二、修订的主要内容4、规定了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指定其他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需要把握的要点有(1)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53条)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证据制度《程序规定》对证据制度的修订思路: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调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二是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观;三是增加了证人保护规定,依法保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是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以及非法实物证据的情形(第67条第1款、第2款);二是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和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规定为:“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排除后的法律效果:“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第67条第3款)。二、修订的主要内容2、增加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3、增加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为提高民警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意识,减少重复鉴定问题,《程序规定》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第243条),并明确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条件(第245条、第246条)。(四)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最大的措施,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规定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严格遵照〈刑诉法〉规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二是规范和细化具体适用程序。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加强保证金定理《程序规定》规定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严格对没收保证金的审核,规定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就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93条第2款)。2、明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部门为了保证执行效果,《程序规定》第87条、第113条规定,对于取保候审,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对于监视居住,必要时,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二、修订的主要内容3、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一是注意执行拘留与执行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例外情形的区别。(程序第109条、第123条、第141条的规定)二是明确通知家属的具体内容。(通知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三是明确了“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4、拘留、逮捕后的送押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第122条第1款)对于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第122条第2款)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立案前初查程序(第171条)(五)侦查程序2、删除“破案”程序3、增加“终止侦查”的规定4、明确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要求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立案前初查程序(第171条)(五)侦查程序2、删除“破案”程序3、增加“终止侦查”的规定4、明确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要求一是对于一般案件,可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是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三是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二、修订的主要内容5、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程序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4类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和各类予以界定。三是为避免适用对象范围过于宽泛,将适用对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四是规定严格的批准程序。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256条)。三、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应做好的几方面工作(三)深化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二)完善配套制度(五)强化执法监督(四)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一)抓紧开展相关培训感谢大家聆听!
本文标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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