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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1.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2.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3.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安排会见。(4.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5.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7.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8.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9.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10.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1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12.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13.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1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15.拘传必须先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16.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17.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8.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9.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0.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48小时以内进行讯问。()2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37日。()22.执行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23.对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拘留决定书》中注明原因。()24.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可逮捕。()25.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2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要逮捕。()27.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讯问。()28.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29.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30.对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31.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32.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继续取保候审。()3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不能同时并用。()34.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35.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36.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可以监视居住。()37.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38.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39.公安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政协全国委员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4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1.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4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45、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46、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4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48、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49、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50、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51、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52、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53、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54、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理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55、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56、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57、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8、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59、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6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61、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通知主管业务部门办理。()62、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63、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及时反馈。()64、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65、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介绍信,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66、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67、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68、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69、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70、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71、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7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7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可暂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仅将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75、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外,作其他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76、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77、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78、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医师进行()79、检查妇女的身体,最好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男侦查人员进行。()80、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81、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讯问。()82、拘传必须先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83、拘留后,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暂放留置室看管。()8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7日。()85、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86、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87、对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原因。()88、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必须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89、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要逮捕。()90、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91、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即逮捕。()9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93、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讯问。()94、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95、对犯罪集团的从犯,可以取保候审。()96、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不能同时并用。()9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8、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99、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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