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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华联购物中心项目二0一一年月2房屋租赁合同目录第一条标的房屋第二条辅助场地及广告位第三条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及后续手续办理第四条租赁用途和乙方经营使用权第五条租赁期限第六条租金及其支付第七条标的房屋的交付第八条标的房屋商业平面布局方案第九条能源供应第十条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第十二条保险责任划分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事项第十四条乙方保证事项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和转让第十六条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第十七条代位行使的权利、合同的概括转让及优先购买权第十八条无干扰和不竞争条款第十九条保密条款第二十条文件资料真实性保证第二十一条通知与送达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和生效第二十四条其他第二十五条语言和文本份数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3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11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甲方(出租人):,是一家在中国市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号为:,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承租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北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号为:110000004966148,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赵国清。甲方是本合同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将该标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该标的房屋。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标的房屋及计租面积(一)标的房屋:为位于省市区街/路号的甲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地下层至地上层的部分商业用房,总租赁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约平方米,地上一层约平方米,地上二层约平方米,地上三层约平方米,地上四层约平方米,地上层约平方米(二)计租面积1、标的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各楼层平面图附后,计租面积由双方在建筑平面图中红线(虽在红线范围内,但不计入计租面积的部分应特别标注)划定,并盖章确认。2、标的房屋总计租面积及其各部分计租面积以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建筑平面图中红线标注范围内(但附图中有特别标注除外的部分不计入计租面积)的实测面积为准,不包含红线以外的任何面积。43、双方同意,上述计租面积的确认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现场实测的面积为依据。乙方有权要求重新测量,如存在误差,则以重新测量的面积为准;如误差超过0.3%的,测量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条辅助场地及广告位(一)下列辅助场地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由乙方免费使用:1、项目广场:位于标的房屋正面/侧,面积约平方米,临街长米、宽米,乙方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及其他活动,平时可用于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2、停车场:位于地上、地下层,面积平方米,甲方负责建设完毕,由乙方负责管理和使用。3、卸货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侧与标的房屋货梯连接部位,场地面积约平方米,由甲方负责地面硬化并根据乙方要求建设卸货平台和收、卸货用房或防雨棚。4、卸货通道:位于标的房屋地面侧(或部位,或连通层至层),长约米,宽约米,由甲方负责地面硬化。5、垃圾存放处理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侧,面积约平方米,乙方用于存放和处理各类垃圾。6、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甲方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乙方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全天无障碍通行权。7、为维护乙方对上述辅助场地的使用和财产安全,便于管理,在不违反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条件下,乙方有权在上述辅助场四周修建围栏(墙)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如放置或修建隔离设施、设备)。(二)下列广告位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由乙方使用:1、标的房屋全部外立面(含、面)、标的房屋所属建筑物屋顶及其上方空间全部位置(屋面可根据乙方需要用于支撑广告牌)。2、标的房屋辅助场地的全部广告位、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屋顶的5部分广告位。3、乙方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广告报批、施工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广告使用电费由乙方承担。(三)以上辅助场地及广告位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由双方在附图中标注,并盖章确认。(四)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对乙方使用上述辅助场地及广告位不收取任何费用。上述辅助场地及广告位应在甲方交房时建设完毕,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房。第三条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及后续手续办理(一)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甲方,房屋设计使用功能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出让的商业用地,标的房屋所在项目立项批文编号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其他法律手续尚未办理。(二)标的房屋及土地抵押情况甲方确认:标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三)甲方依约向乙方交房后日内,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所需费用,向乙方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件应经乙方查验)。在此之前,如乙方招商或经营需要,甲方应提供标的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四)甲方在乙方开业前,依法办理本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向乙方提交房屋租赁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书面证明,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如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届时有权拒绝收房或延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逾期超过30天的,自该30天期间届满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义务之日止,乙方免于交纳该期间的租金;逾期超过1806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四条租赁用途和乙方经营使用权(一)乙方租赁标的房屋设立大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二)租赁期内,乙方对标的房屋及其辅助场地和广告位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部分转租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标的房屋整体转租。(三)因乙方以联营、合资、合作、部分转租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及其辅助场地、广告位和公共条件的使用,视为乙方使用,该第三人不与甲方、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第五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为20年,自甲方向乙方交房并签订《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之次日起算。(二)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房之次日起,甲方按下述约定给予乙方免租期,以便乙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如需要)、筹备开业及试营业等,免租期内乙方不需交纳租金,但需承担水、电等能源使用费用。1.若甲方交房日早于所在年度9月30日,则甲方给予乙方个月免租期;2.若甲方交房日晚于所在年度9月30日,则甲方给予乙方个月免租期;(三)免租期期限届满之次日为起租日。(四)起租日至次年该日前一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第六条租金及其支付(一)租金标准租金7(二)租金支付1、自起租日开始,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于每初10日内支付本租金。2、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3、甲方应在每次收款日前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收款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如甲方迟延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乙方租金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第七条标的房屋的交付(一)交房时间:甲方在年月日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标的房屋交付乙方。(二)交房条件:具体标的房屋交付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交房手续:甲方在标的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应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双方应首先到现场核实该房屋是否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该房屋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双方应签署《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了交房义务;乙方对交房部分条件存有异议,但认为不影响乙方进场装修的,乙方可以接收房屋并签署保留意见的《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如双方对交房条件是否合格存有异议,该异议致使不能按约交房,应由双方代表签署备忘录,并尽量协商解决。(四)逾期交房非因可以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或不可抗力,甲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年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8乙方有关损失;如乙方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甲方仍应按照本款约定按天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五)逾期收房: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或不可抗力,乙方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派人与甲方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年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不派人办理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有关损失。第八条标的房屋商业布局平面方案(一)标的房屋商业平面布局方案:乙方提供标的房屋商业平面布局方案及其基本商业经营需求,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甲方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结构改造、消防分区审定的依据,相关报批、规划、设计及施工等全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二)上述标的房屋商业平面布局方案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方案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根据国家规范予以书面确认。上述方案所涉及需经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乙方协助。第九条能源供应(一)甲方有责任维持各项能源供应、使用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行,为乙方安装独立系统和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对乙方实行分表计费,并为乙方使用各项能源在能源供应单位分别单独立户。(二)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能源使用费由乙方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记载的数据据实缴纳。(如标的房屋空调系统无法独立计量,双方商定,甲方根据不盈利的原则,按照实际耗能向乙方收取标的房屋的空调使用电费。)(三)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得到持续的能源供应、给乙方造9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费用可直接冲抵乙方应付租金。如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十条物业管理(一)甲方负责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租金中)1、甲方负责本条第(二)款乙方自行负责的物业管理之外的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所有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建筑基础、建筑结构、屋顶防漏等。(2)对甲方拥有产权的安装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责任如下:乙方独立使用的安装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负责保修期内的维护、修理和合同期内的大修以及因质量问题而应进行的维护、修理;负责所有公共部分的安装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3)甲方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更换。(4)所有公共部分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包括垃圾的定点清运、杀虫灭害防疫、外立面的清洁等)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的承担。(5)维持各项能源的持续供应,维持各项能源使用权在合同期有效存续和完整。(6)标的房屋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2、甲方维保的时间要求甲方对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安装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如出现任何的使用功能障碍,甲方按下列要求修复并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1)日常维护、修理(如屋面漏水、地下室渗水、墙面修补、设备故障等),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10(2)土建、安装工程大、中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3)标的房屋因乙方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乙方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乙方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0日内负责修复。3、设施、设备的更换甲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60日内更换完毕:(1)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2)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
本文标题:12-1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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