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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席建琼第一部分工伤认定•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工伤认定申报—受理—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申报•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一)职工所在单位;(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四)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认定情形解读工伤认定情形难点的政策面把握•工伤认定情形•第十四条7种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3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工伤认定过程中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认定八个疑难问题: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项因素在工伤认定标准体系中各自的地位?第一种意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都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这些要件之间地位同等重要,只要完全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第三种意见: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的认定相关联。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属于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系工作原因或系在工作场所内遭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2、工作间歇的用餐、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第一种意见: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用餐、休息表明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既然不是在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种意见: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是劳动者作为人必要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保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提供合理的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也是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三种意见: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间歇则不属于工作时间。3、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第一种意见: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因为这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第二种意见: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则不认定为工伤。4、在工作单位内,但并非其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第一种意见:只要在单位的范围之内,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第二种意见:只有在其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在的场所才为工作场所,非约定岗位所在场所不能被称为工作场所。•第三种意见:在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处场所、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的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5、虽然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但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第一种意见: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并不是严格地限定在其约定工作范围内。其他为该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都应该被认定是工作。•第二种意见:不应认定为工伤。这不是其工作岗位,对其不熟悉的工作事项,其无法预知并防范风险。因此,除非是领导安排的事项,否则对于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时所受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6、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第一种意见: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文体活动,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外出游览,不应认定为工作原因。第二种意见: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劳动者不是单独的个体,总要融入到集体之中。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不管是文体活动还是外出疗养、旅游,既是对职工休息的一种集体安排,同时也是培养职工团队精神的具体举措。因此,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服务于劳动者更好的工作。基于这种考虑,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作原因。第三种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参加的,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参加与否由职工自愿选择的,则不应属于工作原因。7、出差在外,在休息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第一种意见:因公外出,整个外出期间都是因工,这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因此,在因公外出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因公外出,但在散步、观光等非因与工作具有直接联系的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被认定为工伤。8、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第一种意见: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下班以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如在高温、高灰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第二种意见: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工伤认定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作时间——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1、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项因素在工伤认定标准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伤补偿从本质上就是给予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补偿。即使不在其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系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工伤。当工作原因系工伤的间接原因,或者是否系工作原因难以查明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样在单位的非工作场所受伤,同样都不是因直接原因受伤,工作时间就显得十分重要。工作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比较复杂。如职工到工厂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完成工作所必须的辅助性工作,应当纳入到工作原因之中。例如准备工作、扫尾工作。保持工作能力所必须的一些个人生活需要,也应纳入到工作原因之中。例如喝水、上洗手间、必要的短暂休息以及高温、高尘环境内的工作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甚至企业要负责提供休息的场所、饮用水和洁净的盥洗间和浴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劳动条件。对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何合理界定工作场所标准问题。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两者密切相关,很多情况下是相互印证的。将完成本职工作所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区域确定为工作场所比较合理。工作时间问题。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都有约定。我们讲的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还是约定工作的时间。从情理上讲,应该是实际工作时间。但有时情况有些特殊。对约定时间以外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案例】•某医院病房叶护士,工作时间三班制。一日值中班,时间为早8:00-14:00,期间半小时午餐时间。11:30该护士结束上午常规工作,前往食堂就餐,用餐完毕在送餐盘过程中,因地面有油渍不慎滑倒受伤。•某单位职工陈某,日常工作时间为:8:30-12:0014:00-17:30中午有两小时午餐休息时间。2014年12月19日12时15分该职工前往食堂就餐,在打汤过程中,因地面有水不慎滑倒致右手撑地工作。•焦点:以上两个案例,叶护士属连班工作时间,就餐后即可到岗上班,应当属工作间歇。即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内的陈某有明确的午餐休息时间,应属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间歇,则不属于工作时间。3、关于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则不认定为工伤。4、关于在工作单位内,但并非其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的问题。在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处场所、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的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5、关于虽然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但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问题。工作原因并不是严格地限定在其约定工作范围内。其他为该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都应该被认定是工作,由此所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系工作原因所造成。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一般讲,工作时间前后应掌握在大致的合理范围,具体的时间界定要与实际的收尾性或预备性工作联系起来确定。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如下班以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常见的典型问题:•1、在工作期间因纠纷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2、在工作期间,受到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3、如受管理者恶意殴打导致伤害、受到外来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4、暴力伤害不发生在工作期间,但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倾向性意见:•单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理解,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这里用的是“和”,这就表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文又提出“因履行工作职责”,这就表明其必须属于工作原因。•核心标准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所引发的,不能仅根据伤害在什么地方发生或者伤害由谁造成就确定其是否是工伤。对上述1、2、3个问题关键是看是否是工作原因引发,对第4种情形应从严把握。第四种情形:职业病概念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本文标题:《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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