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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及种类(一)企业的概念⒈行为特征: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⒉物质特征:一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⒊目的特征:经营性⒋结构特征:组织体(二)企业的分类⒈传统的典型企业以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⑴独资企业:无限责任⑵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或混合责任⑶公司企业:有限责任或混合责任⒉传统的非典型企业⑴合作社:其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其本质在于社会成员在自治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以增进合作成员的福利⑵国有企业: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⒊我国企业的类型我国的基本做法,是按所有制来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一)企业法的概念(二)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⒈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体系⑴特殊企业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特殊企业通常为公共企业,强调的是企业的公共性,如交通和供电企业等,通常为“一法一企”,即为每个企业单独立法⑵普通企业法⒉我国的企业法体系⑴传统:按所有制形式分别立法⑵现行趋向:按责任形式分别立法三、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主要为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一)企业的设立⒈企业设立的概念⒉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⑴许可主义:法定条件+主管行政机关审批⑵准则主义:法定条件⑶严格准则主义:严格法定条件,如最低资本额、投资人资格、加重发起人责任等⑷特许主义: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⑸自由主义:法律对企业设立不予规制,可自由设立企业,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我国企业设立原则:准则主义为主+特许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⒊企业设立的条件:名称、章程、资本、人员、机构、场所和经营范围等(二)企业的变更⒈企业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注意行为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效果⒉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⒊其他事项变更(三)企业的终止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终止,均须进行清算,其目的在于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种类的企业,其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尽相同。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⒈投资主体:一个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⒉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⒊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⒋独资企业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⒌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⒈形式:自行管理和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⒉注意事项: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责任⒈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⒉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出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五、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⒈方式: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⒉通知和公告⒊责任承担的期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混合责任的营利性组织。⒈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⑴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⑵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⒉合伙协议⒊合伙人共同投资:出资形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技术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⒋合伙企业财产为合伙人共有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⒈性质:全体合伙人共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⑴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⑵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二)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限制义务;损害禁止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一般实行“一人一票”方式表决。(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⒈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比例,从其约定;⒉如果协议中未约定该项比例,则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或分担;⒊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该约定无效。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享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受合伙协议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⒈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为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为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⒉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制度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⑵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向各合伙人求偿;⑶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即其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同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一)入伙⒈入伙条件:⑴全体合伙人的同意;⑵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⒉入伙的效力:⑴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内的效力应予承认。(二)退伙⒈退伙的含义及形式: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⒉退伙的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有限合伙的上述特点,实践中为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便利的组织形式。即拥有财力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作为普通合伙人,二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国外这种作法较为普遍。⒈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⒋有限合伙人的权利⒌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⒍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⑴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⑷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⒈清算人的确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由合伙人指定或委托清算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⒉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普通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责任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九、合伙企业的破产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节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⒈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⒊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⒋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一)公司与独资企业⒈设立主体不同⒉成员人数不同⒊法律地位不同⒋财产关系不同⒌经营管理不同⒍责任承担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⒈成立基础不同⒉法律地位不同⒊财产关系不同⒋人身关系不同⒌管理权利不同⒍盈亏分配不同⒎责任承担不同三、公司的沿革和作用(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⑴公司的萌芽时期⑵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⑶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⑷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⑸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⑴1949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⑵1949——1956(国民经济恢复时期)⑶1956——1979(文革前与文革时期)⑷1979年以后(经济改革时期)(三)公司的作用获取投资收益;限制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实行科学管理四、公司法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⒈鼓励投资原则⒉公司自治原则⒊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⒋股东平等原则⒌权利制衡原则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⒎公司社会责任原则五、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⒈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
本文标题:第三章 企业法概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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