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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国家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为依据,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养护生产市场化、生产组织企业化、劳动用工社会化、公路管理法制化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二、改革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三、主要内容(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领导主体。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监督县(市)公路管理段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协调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培训工作。在县(市)公路管理段没有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之前,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段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检查养护质量,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在没有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之前,承担具体的养护生产任务,不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配合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现有政府机构内明确一名兼职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县(市、区)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段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二)保障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逐步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渠道是: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地方交通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自治区交通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按一定比例补贴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工作,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地方财政统筹范围。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增加,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的资金需求。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安排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应由主要用于日常养护逐步过渡为主要用于养护工程。考虑到各县(市、区)财政的实际困难,农村公路中所有县道暂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安排汽车养路费金额列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的财政资金到“十一五”末达到《宁夏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定额(暂行)》、《宁夏农村公路管理经费定额(暂行)》的标准。鉴于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投资体制,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安排的汽车养路费补贴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经费,维持现有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固定工和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实行实名制管理,离退休费用由汽车养路费列支;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新人新机制”由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政策负责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范围。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应在农村公路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标准,确定需要列入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里程,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同时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确定养护资金投入标准。(三)健全机制,提高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农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招标。鼓励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承担大中修工程任务。在没有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之前,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公路养护机制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努力降低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采用社会化用工方式,以使用公路沿线农民工为主,并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范围。(四)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人事、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改革,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妥善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等问题。坚持态度积极、步子稳妥的原则,改革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到位的,可以先在系统内部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模拟市场运作。(五)分级负责,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各乡镇设置的兼职农村公路协管员根据县(市、区)交通局的要求,协助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六)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各负其责,分别对汽车养路费补贴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投资效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公路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管、监督。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交通、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使改革切实收到成效,达到预期目的。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审标准和验收标准等行政、技术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4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30日(地方法规)
本文标题: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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