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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公司法课件12 第十二章 公司的组织变更与解散
LOGO公司法第十四讲CORPORATIONLAW主讲人:齐伟LOGO第十二章(上)公司的组织变更与解散第三节公司的组织变更与解散3第二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2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LOGO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概述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ABAABC吸收合并新设合并LOGO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的共同特征:(1)处在吸收合并中吸收方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2)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概括承受;(3)因合并而别消灭了的公司的股东,均被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接受。LOGO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二)公司合并的程序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签订合并协议1.参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合并方案LOGO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6.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资产的转移5.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7.办理合并登记LOGO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三)公司合并的效力1.合并公司的变化2.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LOGO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二、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C-BABAA新设分立派生分立LOGO第二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概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是指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法定形式变更为另一种法定形式的行为。LOGO第二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二、公司组织形式的立法例(一)限制主义立法例(二)非限制主义立法例(三)我国现行立法LOGO第二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要件与程序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程序包括:3.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决议LOGO第二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6.律师出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5.如包含国有股,上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批复意见4.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7.审计机构出具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LOGO9.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8.筹备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二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LOGO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解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对于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主要有两种制度:“先算后散”、“先散后算”。LOGO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二)公司解散的原因1.任意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LOGO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2.强制解散(1)命令解散(2)判决解散(3)宣告破产LOGO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LOGO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二、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的概念我国实行“先散后算”制度。(二)公司清算的种类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依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LOGO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三)公司清算人的产生及其责任清算人即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四)公司清算的程序LOGO2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05年卷三24题,单选)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课堂复习题LOGO【考点】本题考查的清算组的职权【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项正确;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该条修订了原《公司法》第194条,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也较之缩短。B项清算组的做法没有违反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C项错误;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D项的清算方案经过职代会同意是错误的。应该注意股东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而C项由甲股东承担责任也是错误的。【原参考答案】(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A【正确答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AB课堂复习题LOGO76.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国家司法考试07年卷三76题,多选)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课堂复习题LOGO课堂复习题【答案】CD【逐项解析】首先需要明确本题的清算是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依据该条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清算,清算组仅能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选项A做法违反公司法规定,错误。不是本题正确答案。LOGO课堂复习题依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选项C的做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依据该条第7项的规定,选项D做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依据该条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选项B的做法错误,不是本题正确答案。LOGO课堂复习题79.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07年卷三79题,多选)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LOGO课堂复习题【逐项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依据该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庐阳公司的分立决议应当由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而非执行机构董事会。同时因为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选项A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LOGO课堂复习题《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结合该二条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成立清算组,无需清算。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LOGO课堂复习题《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该二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尽管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但其分立仍需通知债权人。选项D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LOGO课堂复习题32.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08年卷三32题,单选)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LOGO课堂复习题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本文标题:公司法课件12 第十二章 公司的组织变更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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