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节因果关系概述causation行为与危害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从结局上考察因果关系因果关系inChina认定的角度考察行为与结果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客观归责理论(是否属于因果关系范畴现在仍有争议)详情请翻阅张明楷黄皮本p175、外国刑法纲要p116双层次原因说(如下图)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刑法英美刑法英美刑法因果关系单击添加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factualcause)英美刑法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加but-for标准实质因素标准一般标准补充性标准一种条件关系,无A即无B的关系。假如没有被告人的有意行为,社会危害在那时是否还会发生?回答肯定,无事实因果关系;回答否定,有事实因果关系。eg:whatisthe“but-for”test?(“but-for标准?”)释义判断方法结果若A向B开枪,A不开抢,B就不会死,A的行为就是B死亡的事实原因。若A不向B开枪,B仍旧会死亡,那么A的行为就不是B死亡的事实原因。eg:事实因果关系的功能是把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排除在刑法的考虑范围之外,而并不是积极地指向刑事责任,更不是最后确定刑事责任。注意:控方若不能证明“假如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被告人只能被认定为无罪或以未遂犯处罚。原因:积极地促成结果发生的异常事件。eg:A开枪杀死B,C为A的生母→C不生育A,则A不会开枪行为致B死亡→C生育A都成了B死亡原因?!存在but-for的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mosttime条件:结果发生所必要的常态情况或客观情势,条件并不积极地促成结果的发生。造成事实因果关系成立范围过宽英美学者试图将“原因”和“条件”区别开来eg:“火燃烧”→→→事实因果关系特殊情形医生关闭濒死病人的生命维持装置共同原因不作为的原因并发原因法院采取的是“实质因素标准”寻找“事实原因”针对“并发原因”或“共同原因”: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因素标准but-for标准单一因果关系一样一样多重因果关系自然意义+社会评价自然意义二、事实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特殊情形1、并发原因又称并发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互相独立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发生,共同引起了一个危害结果,其中每一个原因都能能够单独地造成结果的发生。特征:两个原因时间上同时发生;每一个原因都可以单独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每一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有事实因果关系。理由;①采取“实质因素”的判断标准;(司法通常采用)②采取“修正的条件关系判断方法”: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有意行为,社会危害那是是否还会这样发生?(无太大实际意义)2、共同原因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①两个原因先后发生,每个原因都能单独引起危害结果,后一个原因的出现加速了先前结果发生的时间;②两个原因先后发生,其中第一个原因就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个原因虽然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但是加速了危害结果的出现;③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不能单独造成危害结果,但是两个原因集中起来引起了危害结果;④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其中一个能够单独引起危害结果,另一个不能单独引起危害结果。3、不作为的原因英美刑法普遍承认不作为在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力量,如果一个人因为不作为而使得一个危害结果发生,法律上仍然认为其间具有事实因果关系。eg;英国《刑法典草案》、美国判例英美刑法中国刑法不作为的原因由于被告人的不干预,未能中断业已开始发生作用的其他力量,从而造成可以避免的危害发生。从社会行为的视角出发,认为不作为的原因力在于不中断既有的自然因果进程美国刑法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如果两个或以上人负有采取积极行为保护他人安全的共同义务,而任意一人都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了死亡结果,每个人的不作为与这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4、医生关闭濒死病人的生命维持装置eg;A用刀捅B,B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医生C用生命维持装置延续B的生命,后经诊断,认为B救治无望,C按照医疗常规关闭了生命维持装置,最终B死亡。英美法院认为,医生关闭生命维持装置是一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能中断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倘若没有医生的介入,受害人可能死得更快。①关闭者是医生,不能是第三者非医护人员;②医生是履行其职业义务,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意思表示;若是第三者侵入关闭装置,其行为可能会成为B死亡的原因;①不具有合法性,积极加害;②医生救治行为和后来关闭行为看做一个整体,关闭行为只是终止了先前的救治行为,使得V回到没有医生介入的状态。安乐死合法化?张明楷《刑法学》p758一、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含义指在事实原因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要求司法者根据政策考量或公平要求决定判令被告人对一个禁止的结果负担刑事责任是否适当。法律原因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一、近因说1、定义: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只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害结果的近因,才能判令被告人对这一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特征:①②naturally或者probably引起结果,意味着结果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必然说≦近因说因果关系的范围≦条件说③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Eg: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近因原则近因直接原因原因性介入因素↓↓危害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原因性因素的介入,行为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在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其中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事实原因力的独立力量。介入因素问题处理:根据介入因素和先前被告人行为之间关系的不同:巧合反应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将受害人置于一定的地点,从而使得介入力量能够作用于他。对被告人行为的”回应“而产生的行为或力量。无论有无被告人的行为,介入因素都会同样地发生危害行为引起介入因素,介入因素造成危害结果。美国法院认为,在“巧合”中,如果介入力量的介入是被告人可以遇见的,就不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否则,应否定因果联系。介入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介入受害人的不作为行为介入他人正常的例行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介入被告人的行为“蓄意结果”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杀人罪中的“一年零一天规则”介入感染或疾病因素介入医生的不当治疗行为介入因素特殊情形一、介入受害人的作为行为对危险的躲避行为受害人自杀对危险的救助和防卫行为加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情形。受害人对被告人行为所谓县的利益采取的救助活动,或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事实的积极防卫行为,或者转移危险的行为。受害人为了躲避被告人的侵害而实施的危险行为二、介入受害人的不作为行为常见情况:受害人拒绝接受合理的治疗“输血违背宗教信仰”耶和华见证会成员案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受害人拒绝接受治疗,并不能中断尚未和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联系,被告人仍然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美国学者提出质疑:被告人不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为受害人拒绝输血导致死亡是被告人自己“自主、故意和知情”的决定。特殊情形:停止于明显安全的处境/明显安全原则eg:严寒夜晚女子在屋门外冻死。。。英美刑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为事实上受害人的处境是安全的,而是另外的原因(不叫门进去)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指被告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最终将受害人置于一个明显安全的处境中,在这个处境中,又由于受害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三、介入医生的不当治疗行为伤害程度医生的过错程度严重轻微不能中断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轻率醉酒上岗故意重大过失中断因果关系一般过失无过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英美法院对不当治疗行为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限制比较严格原因:①受害人得到任何医疗救助都无需感谢被告人②法院提防将刑事审判变成对涉案医生的审判四、介入他人正常的例行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实施之后,又有他人“正常的例行行为”介入其中,由介入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正常的例行行为:包括①业务活动中按照操作规程发生的行为;②按照日常生活规则实施的非业务行为。介入他人的不作为:指在一个由作为引起的事实因果关系中,介入了另一个人的不作为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D用刀捅B导致B倒地流血不止,B呼救时,其母能救助而不救助,使B流血过多死亡。事后查明,如果将其及时送至医院,不会死亡。英美刑法认为:即使母亲不作为,也不能中断前危害行为与最后结果的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谋杀罪既遂的责任。五、介入被告人的行为是指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前行为)原本不足以造成危害结果,凡是在实施了危害行为之后,被告人有实施了一个与之相关的行为(后行为),有后行为造成了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亦即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对因果关系进程的认识错误)eg:A意图杀死B,将B打晕,以为其死亡,又将其吊起来制造B自杀的假象,结果B被绳子勒死。英美刑法里,这种情况一般是作为“行为与犯罪心态同时性”的问题对待的,认为应当将前后两个行为整合在一起,当做一个行为看待,以便使得犯罪意图“贯穿”整个行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的目的。美国著名刑法学家Lafave将其视作因果关系问题看待→类比“介入医疗行为”→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法律承认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结果完全以被告人额想象的方式发生。六、介入感染或疾病因素是指在侵害生命的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而是在加害行为之后发生伤口感染,或者引起了其他致命性疾病而导致受害人死亡。不同于“行为人虚弱体质”eg:刀有铁锈,破伤风。七、“蓄意结果”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蓄意结果:指被告人事前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积极追求和希望的心理态度(类似直接故意)一般情况有“蓄意结果”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介入因素回溯到故意违法者延长因果链条只适用于危害结果发生的方式与被告人事前想象的一样的情况八、杀人罪中的“一年零一天规则”受害人必须在杀人行为实施之后的一年零一天之内死亡,否则法律便不承认行为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就不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最早由科克在17c提出→医学不发达,无法精确证明死亡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当时具有合理性、正当性英国《1996年法律改革(一年零一天规则)法案》废除此规定→医疗技术提高、一年零一天之后的死亡仍然可以从医学上证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美国,总趋势:废除“一年零一天规则”预见说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结果发生的实际条件这个结果必须是被告人可以预见的伦理上的直觉: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去考虑介入因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被告人A,介入因素B。结果C,倘若站在A的立场看B的介入是可以预见的,那么结果C与A之间具有近因关系为什么在英美法系被推行?刑罚功能说一、含义从许许多多因果关系中确定何种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由联系,所以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应当是体现刑罚目的的刑罚功能。1、刑罚的目的惩罚犯罪2、关于因果关系与报应3、关于异国关系和威慑Thankyou!
本文标题:因果关系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224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