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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宣讲培训简介国内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发展历程介绍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着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综述劳动保护标准简介我公司关注的法律法规简介思考题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概况劳动法规工厂立法职业安全卫生立法1802年英国的《学徒的健康与道德法》1833年英国的《工厂法》劳工法规&工厂立法1970年美国的《全美职业安全卫生法》(全球第一个职业安全卫生法)1972年日本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英国的《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联邦德国的《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法》其他国家相继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发展历程初建时期调整阶段停滞阶段恢复发展逐步完善初建时期(1955~1957)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已失效)《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调整阶段(1958~1966)动乱时期,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制度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停滞阶段(1967~1978)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今年6月将废止,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代)1983年《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1987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恢复发展(1979~1990)1994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2年《矿山安全法》(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专项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步完善(1990~)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范围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国际劳工条约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宪法刑法劳动保护基本法劳动保护专项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国际劳动保护公约地方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劳动保护规章劳动保护标准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劳动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是我国制订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的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劳动保护相关法劳动安全卫生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个方面,因此我国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订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的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52~57)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关于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在安全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劳动者在安全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与《劳动法》相关的具体要求《劳动法》事故处理事故预防《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人员设备、材料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企业设计为生标准》《企业职工厅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各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八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原则: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核心:“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内容:一、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横向方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的作用。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编制的内容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措施执行情况及其结果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的主要类别安全技术措施(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职业卫生措施(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等措施)辅助用室及设施(更衣室、休息室、消毒室等)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职业安全卫生教材、图书、资料、训练班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组织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主要类别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针对性教育,经常性教育。)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7条对本制度有明确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分类(一般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轻伤事故(只有轻伤)、重伤事故(有重伤没有死亡)、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1992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993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的处理职业病报告办法1988年的《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处理1987年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2002年对《职业病目录》进行了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监察机构,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戒。专属性——监察机构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强制性——监察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三同时”制度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1996年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的评价。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产品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LD/T75-96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GB5748-85作业场所粉尘测定方法GB6721-86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0329-89车间空气中皮毛粉尘卫生标准GB4014-83安全皮鞋GB6095-85安全带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分级国家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强制性国标代号为“GB”,推荐性国标代号为“GB/T”。行业标准——由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标准,标准代号一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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