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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材料一、公文种类第一节公文种类及其功能2公文种类概述公文种类,即根据公文功能属性进行的分类,简称文种。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文种主要有14种。(以下简称原《条例》)1.决议6.通报11.规定2.决定7.公报12.办法、细则3.指示8.报告13.函4.意见9.请示14.会议纪要5.通知10.批复32000年8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种有13种。(以下简称原《办法》)1.命令(令)8.报告2.决定9.请示3.公告10.批复4.通告11.意见5.通知12.函6.通报13.会议纪要7.议案4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1.决议6.通告11.请示2.决定7.意见12.批复3.命令(令)8.通知13.议案4.公报9.通报14.函5.公告10.报告15.纪要5公文种类的功用体现公文性质。如通报、通知属于告知性、周知性文件。反映行文方向。如决定、决议是上级决策后要求下级执行,行文方向自上而下。表达行文目的。如公告、通告均有告知的意思,行文目的是向人告知某一事项。揭示公文特点。如请示、报告同为上行文,但请示对上级有肯定性要求,报告没有。6第二节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文种类的变化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虽然先后有调整,但基本上是“大稳定、小调整”。中央办公厅1989、1996年2次印发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先后7次修订颁布公文处理办法。7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原《条例》和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令(令)(用于政府、军事机关)、议案(用于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两个文种例外。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8第三节15个文种适用范围《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请示两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条例》和原《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公告、议案、批复、函4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亦仍按原《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其他9个文种,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如下表:9文种适用范围表述主要变化对照表文种新《条例》旧《条例》(1996年党委系列)旧《办法》(2000年政府系列)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102020/2/611文种新《条例》旧《条例》旧《办法》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接、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11文种新《条例》旧《条例》旧《办法》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12文种新《条例》旧《条例》旧《办法》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13通报:在原《条例》表述中“传达重要精神”之后用“和告知”3个字连接“重要情况”。纪要: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的“会议纪要”文种名称简化为“纪要”;将原《条例》中“精神”二字修改为“情况”,删去原《办法》中“传达”二字。14第四节文种选用上存在的问题缺少文种使用非法定文种(如调查报告、建议)文种重叠(如关于##的请示报告)生造文种(如方案、规划)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如公告、函)文种混用(如请示、报告)同类公文使用不同文种错用文种15第五节新《条例》的特点新《条例》综合了旧《条例》和旧《办法》的内容,适用于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结束了多年来党政两套标准运行的状况,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新《条例》对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涵义,及15种文种适用范围界定更加科学。新《条例》突出强调了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对公文管理要求更全面、严密、具体。16二、公文拟制第一节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17将原《条例》中“校核”和原《办法》中“审核”的概念统一起来,统称为“审核”,虽一字之差,却反映了党政机关公文文稿审核工作的与时俱进。审核与校核相比较,除了要对文稿的形式、格式、表述等常规内容进行把关,更强调从宏观的角度,在政治和政策层面进行把关,从而更加体现办公室在公文拟制方面不可替代的参谋助手作用。18增加审议前初核的规定。新《条例》针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进行初核”。在重要文稿提交审议之前,由办公室先行进行初核,其审核重点是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19通过初审需要退回公文文稿的两种情况:一是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二是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完善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20第二节公文起草关于公文内容方面的要求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有有关公文相衔接。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3.文种正确,格式规范。21关于文风方面的要求1.内容简洁:就是篇幅短,讲实话、求实效,要有新情况、新政策。2.主题突出:就是要主旨明确,中心观点和分观点开门见山,直述不曲,一目了然。3.观点鲜明:就是基本观点、主张和政策措施要表达得清楚明白,拥护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想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等,都应在公文里明确表示出来。224.结构严谨:就是围绕主题表达的需要,合理地安排和展开材料,公文层次、段落的划分和安排前后呼应、逻辑严密、自然连贯、完整匀称。5.表述准确:就是观点和论述要符合实际情况和机关意图,无虚假错漏,不产生歧义。6.文字精练:就是公文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贴切、严密规范。23关于公文起草方法方面的要求1.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2.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不写入文件。3.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通常是谁主管谁拟稿。24第三节公文文稿审核公文文稿审核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进行审批和印发前,由办公室负责开展的把关、修改、校核工作。当前个别党政机关拟制的公文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文字不准确、逻辑不清楚、体式不规范、所提政策措施缺乏可行性甚至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等。25公文文稿审核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基本要求:从文字上看,字词准确精练、语法严谨规范;从内容上看,观点客观鲜明、材料充分有力;从形式上看,文种选用正确、格式符合规范;从程序上看,严格遵照流程、沟通协调到位。审核重点:把好发文关;把好政治关;把好政策关;把好法律关;把好内容关;把好体式关;把好文字关。26公文文稿审核的主要程序接收文稿。一般有3类需要发文:经会议集体决定的;领导同志指示有关部门代拟文稿并作了批示的;部门代拟后请求以发文机关名义印发或者转发的。初步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由本机关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是否恰当,格式是否规范,是否会签,是否符合起草其他规定;其次提出拟办意见;再次如果确定发文,则开始正式审核。27补充完善。主要是进一步征求相关意见,若有实质修改则需退回起草部门,请他们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对相关政策措施再作论证;若需要人财物相关部门会签的由起草单位完善手续。呈请报批。办公室需要向机关负责同志报送请示,说明文稿的由来、领导同志的意见、会议审议情况、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协调情况、审核情况、对签发人的建议等。28第四节公文签发公文签发的定义:指由机关负责人依据权限或授权对公文文稿终审并签署核准印发意见。公文签发的分类: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数种。领导签发文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的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要由所有联署机关会签。公文签发的重要性:公文签发是公文产生效力的最终确认;是机关负责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没有签发的公文为无效公文)29公文签发中的主要问题1.随意签发2.越权签发3.不按程序签发4.签发要素不全5.签发格式不讲究30三、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31第一节行文规则的主要变化32一、表述结构变化情况原《条例》第5章行文规则共5条,原《办法》第4章行文规则共11条。新《条例》共5条,包括行文总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等4个方面的内容。新《条例》对行文规则的表达更符合逻辑,更易理解和记忆。33二、内容变化情况(一)在行文总规则中增加了“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重要的指导原则,贯穿公文处理工作始终。(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有2项变化。341.“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一规定,体现了责权相适应的原则,有助于约束转报机关的行文行为,落实责任。2.“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体现了公文主要发往机关、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35(三)在其他行文规则中,明确“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原《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原《办法》中仅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如现在市委宣传部与市发改委可以相互行文)36第二节主要行文规则37一、行文总规则(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尽量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把握好发文规格,不能随意升格发文,实践中注意按对应发文原则进行控制。(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38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这样既有利于事项的办理,又有利于上级机关和同级相关机关同时了解情况。39“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防止推诿、扯皮。下级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比如,市委、市政府联合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工作时,可以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不抄送下级机关”,是指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均不抄送下级机关。40(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41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委、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本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为避免行文升级、升格,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不再经过本级党委、政府行文,这里体现了党委、政府与其部门的职权划分和责任范围。42(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一行文规
本文标题: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央公务员遴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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