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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第一章导论一、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一)环境: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和经济等因素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2、立法上一般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围之内,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使用了“人类环境”的概念。3、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①概括式,例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1987年葡萄牙《环境基本法》;②列举式,例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③概括加列举式,例中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简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及其理解: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定义包含3方面含义:①环境的范畴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因素;②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③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属于环境范畴。(二)自然资源:大多已包括在环境概念中1、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定义: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例: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2、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做了规定,物权法做了细化。根据物权法规定,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那些,属于集体所有。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例:单选题: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所有?【只可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户只可能有承包经营权,类似一种使用权。案例答案答:①自然资源的概念: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范畴。②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只能由宪法及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作规定,某省人大常委会不是适格的制定主体。③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中并未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某省人大常委会不能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因此,可鼓励、保障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三)生态系统: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它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还包括环境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与环境概念不是,生态系统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环境着重于以人类为中心。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宪法26.1: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本意是生态系统,包含环境、自然资源。例: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它由什么组成?CA.生物环境和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本身)B.生物群体按照自然规律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与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C.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完整,包括生物群体、空间环境)D.生物群体和非生物群体组成(忽略了环境要素)例:组成生态系统的除了生产者、消费者之外,还有A.分解者、B.无生命物质、C.单细胞藻类、D.有生命物质。ABCD(四)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目的是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目的。二、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一)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1.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不同,分为: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3.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立法要应对的重点问题。(二)环境问题的演变:根据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全球环境问题时期三个阶段。目前处于全球环境问题时期。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环境污染为突出表现的环境问题在主要工业国家发展到了顶峰。对策上主要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法律对策上主要采取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事后救济的损害赔偿措施。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80年代):环境问题国际化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无法归咎于特定国家或主体。(三)环境问题的成因:1.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环境成本。表现在:(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产品消耗的环境成本由他人承担而他人并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容易量化,但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被过度利用。如:热带雨林能出售,它对流域的保护被忽视。(3)产权界定不清。任何人都可以去开发,导致过度开发。2.政策失误: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四)环境问题的对策:发挥各学科优势,将各学科的环境保护思想有机统一起来:①以经济手段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②以行政手段推行环境管理政策;③以法律手段规范人类行为,保障经济、行政措施有效实施;④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20世纪80年代以后,整合型环境保护理念基本形成,即“可持续发展”。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沿革,可分为: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三个阶段。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早追溯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现在欧洲最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19世纪以后,城市化的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控制对象。除了污染控制立法之外,各国国内和国际有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如森林、渔业资源等。1930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部分。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立法范围扩大,专门立法迅速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修改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注重对污染的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注重国内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协调。20世纪90年代以后,重点是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法,在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在欧洲,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各国制定了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或《联邦污染控制法》,20世纪90年代确立了环境基本法的地位,以环境基本法为首的环保法体系基本建立。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新中国成立前,分为两个阶段: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立法;辛亥革命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立法。2、新中国成立后:(1)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产生时期。1972年我国派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不仅是世界环境保护的里程碑,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转折点。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上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4年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标志着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2)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时期。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3)1989年至1999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于1993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1997年修改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从2000年修改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强化时期。2003年“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首次将“计划”改成“规划”,首次将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有关的指标确立为约束性指标。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重要)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与特征:【简答=定义+内涵+此外】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叫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考法:概念中重要的地方空出来】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b)。A.提高人类生活水平B.保护自然资源C.保护生态环境D.保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运用内涵: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利用行为指人类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行为。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
本文标题: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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