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 刑法总论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与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自然法理论(二)三权分立思想(三)心理强制理论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一)法律主义原则,是指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这就是成文法主义,也即罪刑的法定性。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二)禁止事后法原则,是指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以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三)禁止类推解释原则,是指对犯罪规范或总的来说不利于罪犯的规范不得类推。无论是根据相似条文进行的法规类推,还是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进行的类推,均在禁止之列。(四)明确性原则,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五)刑罚法规正当原则,是指对于刑罚法规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关于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合理的根据,而且刑罚与该犯罪必须相均衡或适当。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刑法解释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我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首先,在定罪上一律平等。其次,在量刑上一律平等。最后,在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罪责自负原则(一)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二)罪责自负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1.罪责自负原则的立法体现(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为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了法律保障。(2)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根本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3)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从根本上排除了株连无辜的可能。例如,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4)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主体范围,以防止株连无辜。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2.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错捕、错判无辜。对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要立即放人;对于审判后发现错误的,要立即纠正,宣告无罪,予以释放。司法机关应尽一切可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第二,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被告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超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应对其负责。第三,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第四,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1)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明文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说明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2)刑法第16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不能客观归罪。(3)刑法第18条第1款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根据就在于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4)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这两种行为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正当、合法的目的而进行防卫或避险。(5)刑法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排除了犯意表示行为的犯罪性,表明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立场。(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条件。2.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坚决反对主观归罪。第二,坚决反对客观归罪。【问题与思考】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有何特征?2.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什么?3.试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什么?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什么?6.概述其他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推荐参考论著】1、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白建军.罪行均衡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赵秉志.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价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6)5、赵秉志.罪刑法定原则研究.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推荐参考论著】6、刘守芬,汪明亮.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7、张明楷.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法学,2000(6)8、张明楷.刍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1)9、马克昌.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见: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本文标题:刑法总论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336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