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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经校务会2013年5月22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长安大学2013年5月27日长安大学文件长大留学〔2013〕115号-2-附件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系(以下简称“各学院”)等单位;办法中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三条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突出特色、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积极稳妥地实施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教学、人事、财务和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工作,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3-第五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出入境等管理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工部的指导下,协助各学院开展学历来华留学生教务管理工作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负责非学历来华留学生的汉语课程教学和培训工作。第六条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涉及来华留学生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华留学生的事务。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审定本科来华留学生培养计划;负责统筹管理英文授课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本科留学生培养过程中所有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负责本科来华留学生及专业进修生成绩和学籍的统筹管理、毕(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及学位证书发放。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历来华留学生培养计划审定;教学任务下达,基础课安排,专业课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任课教师工作量审定;负责研究生学历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及学位证书发放。-4-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制定与实施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双语教师培训,在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培训方面加大基础课教师培训力度;规定教师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应独立开设两门及以上英文授课课程。第十一条全校各接收来华留学生学院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负责安排本单位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工作;负责学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与国际教育学院协调安排学历来华留学生的专业汉语及单独辅导;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来华留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来华留学生选课;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华留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涉外管理工作,开展来华留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对学历来华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二条接收来华留学生的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来华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来华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有关来华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第十三条建立辅导教师制度,设立辅导教师岗位,做好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章招生工作第十四条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业进修生以及研究学者;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和短期班学生。-5-第十五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我校各类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录取标准、招生办法和章程;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考核,办理来华留学生入境和入学手续。第十六条各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与海外达成的接受来华留学生协议需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备案,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第十七条学校设置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来华留学生,各学院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报教育部审批。第四章奖学金及留学生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使用。计财处负责管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学校设立“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高层次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奖学金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学校制定《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长安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6-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控与保障,在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中,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专门安排留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应加强对留学生的考勤,定期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留学生出勤情况,与国际教育学院共同督促留学生按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第二十三条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修读计划。专业进修生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受单位制定进修计划。第二十四条各类在校来华留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图书馆和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图书馆应有充实的英文电子资料数据库,设置英文版管理制度和馆内设施使用说明;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7-第二十六条各学院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第六章学生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接受来华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应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第二十九条鼓励来华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学校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第三十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第三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按照《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8-第三十二条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住宿,入校第一年的来华留学生应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来华留学生公寓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来华留学生应该遵守来华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入校第二年的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学校有关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并与《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手册》配合实施。第三十四条学校其他来华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起施行。抄送: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27日印发
本文标题:长安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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