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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关于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发展08310204陈利民•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雅典宪章》•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化,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威尼斯宪章》一·历史沿革••历史性建筑保护(Historicpreservation),在美国,指对旧建筑物的修复和重新使用,既是保护国家建筑遗产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筑物的替代办法。1966年的美国国家历史保护法案授权国家园林局拨款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市区,遗址和建筑物。•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因此,一批古建筑及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今天,当人们在英国考察的时候,不难发现,许多作为产业革命发源地的城市,如谢菲尔德,历史建筑已所剩无几,古城风貌也荡然无存。在德国和奥地利,19世纪末有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很多情况下仅仅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道路的要求。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25年在巴黎国际装饰艺术博览会上,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按照这一方案,巴黎塞纳河北岸的古都城内的老区全部拆除,而代之以一些现代的高楼和立体交通。他的这个方案虽未实现,但至少说明了在这位近代建筑先驱者的头脑里,直到这时,文物保护的观念还是相当淡薄的。因此,世界各国由于建设而造成的对文物古迹的破坏是惊人的。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的动难,一是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二是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第四次则是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在经过了许多的教训和挫折之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了历史建筑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欧洲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相应地,其保护思想起源也比较早。广泛而言,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行为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到文艺复兴时期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至于这项工作的科学化,它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尽管经受现代主义建筑运动中一些割裂传统的思想的猛烈冲击,保护古建筑的思想仍然受到社会各阶层不同程度的重视,尤其是在经历了许多教训与挫折之后,在城市生活中历史建筑所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逐步得到人们的认识,保护运动由此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现代意义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下来,大致是在上世纪相交的时候。二.历史法规文献•1840年《历史性建筑法案》法国•1887年《纪念物保护法》法国•1913年《历史古迹法》法国•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英国•1990年《纪念物保护法》英国•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英国•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英国•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日本•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日本•1929年《国宝保护法》日本•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日本•1906年《古物保护法》•1933年《雅典宪章》国际现代建筑协会•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1930年《古物保存法》国民政府•1931年《古物保存法细则》国民政府•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国民政府•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国•1980年《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中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三.各国实践•一.法国•无庸讳言,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即《纪念物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1906年,又通过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被纳入到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10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对文物所有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准许国家直接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进行修缮。同时,对现有遗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者还要列入保护名录。•1941年,法国将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出土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此外,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这些法律法规在后来尽管经历过无数次修改,但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三.英国•英国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中主要是遗址;199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保护的内容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关历史意义的建筑物;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迹法》。•二.意大利•在意大利法西斯时代(1939-1942年),城市规划比较激进,拆旧建新,古城内的居民被驱逐到城外,罗马17世纪的教堂桩毁,开挖出的古迹被帝国大道所覆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城市用新技术、新材料在废墟上重建,文物古迹和历史中心又遭到新的破坏。直至1950年代新共和制之后,意大利仍延续了法西斯时代的规划理论和处理手法,在罗马古城内开辟了许多新的道路,如梵蒂冈广场轴线上的老建筑被拆掉修了一条大道,这种做法的影响极为深远。•但即使如此,许多年来对待建筑遗产问题也并不是全然否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面对着被战争破坏儿成废墟的城市,德国的纽伦堡把被毁掉的城墙和教堂修复了起来,2000多个文物古迹只剩下200多个,重要的有30多个,基本按原样保留下来。旧城仍然保持街道的原有格局,恢复从老火车站经手工街到教堂和古城堡的历史街区,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和谐统一。•196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初以后,对古建筑和城市遗产的保护逐步变为世界性的潮流。这是由于战后在国际主义的建筑思潮下,建造了大量的房屋,尽管出现了一些规模不大、设计精美的城市中心和住宅区,但是大规模的丑陋建筑群,毫无特色灰溜溜的市区,几乎到处可见。对比起来,那些古老的旧市区倒反而显得温暖而丰富多彩。英国大百科全书(1977年版)明确地、严肃地将这种新建设称之为城市设计的失败。欧洲人开始对过去这一阶段所走的道路进行反思。•意大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成立了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协会(ANCSA),为政府编制了《意大利古迹情况》的研究报告。1967年政府出台了新的《城市规划法》,其中制定了古城保护的条款,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从广度和深度上发生了认识上的变化。文物保护的对象从博物馆文物、纪念碑扩大到历史性建筑物和历史地段,保护也逐渐演变为从建筑本身到周围的历史文化环境,从一个单体到一组群体,从只限于材料的保护扩大到文化资源的概念。•文物的概念扩大到历史街区后,由于它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和方法也相应起了变化。在历史街区或古城内,人们在这里生活居住,传统的空间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回归。保护也更加强调与使用相结合。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扩大到对社会文化的保护,即社会化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保护。•四.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期,大拆大建形成高潮,城市面貌以惊人的速度发生着变化。进入70年代,世界性能源危机使日本的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日本开始反省高速发展时期的得失,另一方面,世界性的遗产保护的大趋势在日本也产生了影响。1975年,日本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正,增加了以历史地段、历史地区为保护对象的部分。法律中规定与周围环境一体并形成了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中具有较高价值的部分为传统建造物群。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是指为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与这些建造物形成一体并构成其整体价值的环境,由市町村划定的地域范围。•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一并包含建筑物和土地,以传统建造物群和周围环境一体所形成的历史风貌为保护内容。保护工作先由市町村基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存对策调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参照国家文部省颁布的标准条例制定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条例,划定保护范围、编制保护规划。•国家(由文部大臣负责)在市町村指定的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中,选定具有较高价值的地区或地区的一部分定为国家的重要的传统建造物保存地区,对其保护事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援助及技术指导,地方政府、公共团体对此保护事业也给予必要的协助。•同时,保存地区要设立保存传统建造物群审议会,设委员15人,由专家学者、保存地区的居民代表和有关部门组成,审议会受市町村的行政首长和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就保存地区的有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任期两年。•五.美国加拿大•在三四十年前,城市历史保护在美国和加拿大还是有争议的问题。当时正值城市更新运动盛行之时,更新后的城市环境中,大量平淡无味的现代建筑,大尺度的街道、停车场和高速公路取代了原有城市中的历史建筑、历史街道和广场,幸存下来的几栋历史建筑也被杂陈在现代建筑的缝隙之中。地方文化、地方特色受到冲击,环境质量下降。城市更新所暴露出来的片面和不足,引起了人们对现代建筑的反感和对城市更新的失望。•60年代后期,在对城市更新进行冷静思考之后,城市历史保护思潮在美国、加拿大逐渐形成一股势力,兴起了城市历史保护运动。在今天的城市开发建设中,表现城市的文脉关系己成为一种时尚,也是目前城市设计学科评价新的开发建筑的重要标准之一。1960年美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城市历史保护以保护城市的地方文化、景观特色和保护城市演变的历史连续性为主要目的。因此,它不只限于保护几栋著名的历史建筑、几个重要的历史名城,还包括每个城市不同时期的优秀建筑、街道模式和具有特色的地方文化。这样才能表现出每个城市的地方特色,使城市环境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关于历史区的保护。美国、加拿大的城市建设是由城市分区管制法来控制的。历史区是分区法中的弹性分区之一。它的形成是在城市分区过程中,把具有历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区段划分出来,作为一个特殊区,在管理上采取与其它区段不同的条例,以便整体保护。这一概念的出现,把历史保护从单体的历史建筑扩大到一定的城市环境,被认为是城市设计学科日臻成熟的标志之一。目前,仅美国就有两千多个这样的历史区,其中既有居住区、商业区,也有综合使用区。历史区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重要的历史区实行从区段环境到部分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整体保护,这样的历史区多以发展旅游业为目的,大家熟知的美国威廉斯堡古城就是整体保护的历
本文标题:兰州博物馆调研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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