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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矿产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无证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5%的罚款。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5%的罚款。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45%的罚款。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万元以下罚款。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的罚款。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25%的罚款。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3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1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2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4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5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4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km2以上5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万元的罚款。勘查工作区范围在5km2以上10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4万元的罚款。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0km2以上15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4-7万元的罚款。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5km2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7-10万元的罚款。5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6买卖或非法转让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7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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